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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政策1015(哪些企业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称2020年13号公告),明确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政策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1日至21015020年5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哪些





分析


根据5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抵减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企业“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154500(1 3%) 103000(1 3%) 101000(1 1%)=350000(元),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101000(1 1%)2%=2000(元)。


政策规定“2019年1月1日1015至2021加计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政策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不适用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税销售收入为35万元,超过30不适用万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行“本期发生额”=101000(1 1%)2%=2000(元)


第2行“本期应抵减税额”=“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0 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根据填表说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1行“合计”本列数=企业申报表主表第1哪些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而申报表主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抵减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该纳税人当期仅有此一项减征项目,申报表主表第15栏=10500,大于20加计00,因此第2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20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报如下所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该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应填写至“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对应的相关栏次。


第1栏“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50000(元)


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额”=154500(1 3%) 101000(1 1%)=250000(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3500003%=10500(元)


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2000(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10500-2000=8500(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8500(元)


该企业2020年一季度(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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