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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居间和中介的区别)


又见“跳单”行为!广州的黄先生在为某达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后遭遇“跳单”。广州市服务南沙区人民法院昨日表示,该院近日审结了一宗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委托方某达公司向居间人黄先生支付财务顾问费249万元人民币。


2016年,经黄先生介绍,香港某达公司与美国K公司达成债权交易意向,由某达公司收购K公司的境外债权,黄先生为促成双方交易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之后,黄先生多次通过邮件与某达公司洽谈收购债权相关事宜,双方在邮件附件中确认了交易方案、概况以及黄先生作为财务顾问需为某达公司提供居间的服务,包括中介介绍境外债权人、完成债权确权和托管等内容。但黄先生并没有与某达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居间服务合同。


2017年,某和达公司撇开了黄先生,自行与K公司签订了债权收购协议。中介


黄先生认为,自己与某达公司服务是居间合同关系,已和经提供了相关服务的,某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财务顾问费。某达公司则声称,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某达公司根据黄先生推荐获得与K公司的交易机会,并顺利从K公司手中收购债权的行为应视为对《香港某达.doc》文件内容的默示认可,《香港某达.doc》文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内容依法成立有效。因此,黄先生与某达公司之间居间合同关系成立。


同时,黄先生已履行了促成某达公司收购居间案涉债权的居间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某达公司虽是直接与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黄先生为某达公司提供交易机会,某达公司理应按约定向黄先生支付相应报酬。根据双方在邮件中约定的财务顾问费计算方法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某达公司向黄先生支付财务顾问费249万元人民币。


法官介绍,“跳单”又称“跳中介”,多数发生在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交易中,是指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区别了提供房源、带看房、促成交易等义务,但委托人“跳”过中介人,就其提供的房源直接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民法典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区别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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