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了互联网金融犯罪活动受众分布广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等特点,为及时获取相关天津证据,应当建立健全协了作取证制度,降低因物理距离与文化隔阂带来的不确定性,从而保障证据的时效性。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信息,为知情人员搭建便捷的渠道以提供线索和证据。如公安部设我立了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目前针对如昆明泛亚有色案件、E租宝案件和天津市蓝天格锐案件发布了登记公告,格锐投资人可以通过该平台登记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及投资的具体信息,以便案件侦办及后续资金清退。此时,互联网金融蓝天犯罪案件中,相当数量的网上证人,都可以成为证据的提格锐供者。上述登记平台格瑞的设立,一方面为取证创造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也对相关证害苦据规蓝天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证据是否构成传闻证据,如何保障平台所获取的受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如何保障庭审中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也存在疑问。除此之外,杭州互联网法院也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天津,比如其可针对电子证据进行当庭调取展示。互联网法院可以直接从平台(如淘宝网)调取证据,此类证据为第三方机构存储的数据,相比于由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其真实性似乎更容易得到保障,更易得到法官的相信。
此外,还应当统一罪与非罪的证据标准,在这一点上应当以风险和收益为出发点进行评定。就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来说,若将吸收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反而投入高风险行业或者用于挥霍,则违背了资金提供方当时的交易意愿,损害了资金提供方对于该芯慧笔资金的风险、收格瑞益和收回可能性的预期,造成了借贷双方之芯慧间的收益和风险分害苦配严重不平衡,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则有必要归入犯罪纳入监管。若投入其他用途,则应当区分情形,衡量其中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我情况。(向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