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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一般情况下,新准则与税法对增值税的确认基本是一致的。在特殊情况下,由条例于会计与税法基于暂行不同的目的和原则,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确认宽泛于新准则的确认范围。







税法上对增值税收入增值税的时限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 采取直接收的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有关规定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细则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暂行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细则




增值税收入的确认的五个条件




■ 企业已条例将商有关规定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新增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






会计准则下特殊增值税收入的财税协调处理




■ 售后回购,因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新增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的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处理的财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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