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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18号令(财政部税务局2022年第8号文件)


问题一


问:是否属于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供应商是否可以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情况提起质疑和投诉?如集采目录要求采购人对一些重大项目应优先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采购人实际未委托集采机构代理,供应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投诉?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问题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




问题二


问:根据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个公开招标项目,通过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确约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开标日期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报名,7月27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采购文件。请问A公司对于采购文件的有效质疑期的计算是从哪天开始?是7月15日、7月16日、还是7月27日?


答: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于7月15日报名时即应当获取到采购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计算对该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




问题三


问:我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报名了某个地区的公开招标政采项目,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1、2、3问题提出疑问,递交了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后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更告内容包括了招标文件内容问题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但我单位并未就问题4提出质疑。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条款4再次提出质疑呢?


答:如采购文件更正后新增问题4相关内容,供应商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新增内容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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