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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设立(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金银行融机构;


二、行在申请人在中国已设立代表机构(金融机构独资财务公司设立代表处满二年以上);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额不少于100亿美元;等等。





【行在法律依据】


《公司法设立》银行第一百九十二条,金融机构外国公外资司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必须向中中国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外资,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设立领取中国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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