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利弊限责任公司。那么一的人公司有哪些弊端?首先,一人公司的股法律东财产容易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为股东取得私利提供了便利。而且,一人公司的法法律人治理结构会发生错误。一人公司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弊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弊端是什么?
刘瑞利弊凤律师于2007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于2009年8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15年及取得房地产专业《经济师资格》。2017年取及得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证。擅长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等。
刘瑞凤律师解答:
1公司的内部治理几乎没有,所以要强制审计
2公司和股东的界限不清,所以发生债务使股东要公司复证明责任
3无限繁殖,危害市场和债权人利益,所以禁止自然人设立的公司繁殖
4风险高,所以一人公司必须明示,而且注册资本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且要一次交足。
刘瑞凤律师补充:
1、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易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普便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规制,为一人公司股东损“公”肥“私”制造便利。
2、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错位,容易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滑稽境况,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分有限公司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就无法发挥,从一人而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适当时候利用公司法人一人人格否定等制度人公司进行规制,显得尤重要。
3、一人公司的出现使单个股东的以外的企业执行人的自我交易如何规制问题更加突出。
刘律师结语:我国公司立法虽未明确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但不可否认一人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并引发了大量的法律纠纷。时至今日,在立法上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在,已成为时代的主的流。如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否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将会导致有限责任大量规制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化,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和解决有限责任社会纠纷。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一概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格,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充分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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