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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归谁所有(多人起诉一人保全财产怎么分)

[案例]




富发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刘某。富发公司与盛茂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盛保全茂公司称富发公司在与盛茂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时,均是用刘某的个人银行卡进行结算,要求富发公司和刘某一并偿还货款。刘某认为自己仅是富发公司的股东,富发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负担。



实际上,刘某虽是富发有限公司唯一所有的股东,完全可以不承担公司的债务。那么归谁,本案中刘某对于富发公司的债务能独善其身吗?




法律有规定



当一人有限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债权所有人起诉公司时,可以同时列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人为被告,股东不能证明不存在人格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多人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法人人格否认”在一人有限公司中的有限责任体现。该规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要求股东对公司财产归谁与股东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本案中,应当由公司举证证明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财一人产混同。



公私要说清公司



判断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主要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




而刘某作为股东用个人账分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应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到公司往来款项后,将该款项转付给公司。如果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足有限责任以令人对刘某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就会出现个人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存在人格混同。怎么刘某作为公司股东就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全责任。



责任也可免



一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免除公司所负担的债务,合法、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就能财产够成为股东免除连带责任的有效证据。根据《公司法财产》 第 62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起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是针对一分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的特定的法定义务,强调了每一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经会多人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重点。也正是鉴于第三方怎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的公信力,合法、完整的财务审记报告就成了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公司是否独立于股东的合法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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