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强化约束性。《指引》中延续了限制期最少两年,且在最少三年的生效期内分期全国最好匀速生效的公司要求,体现股权激励的长期捆绑。同时激励计划中的时股权间安排还需与激励的定价折扣、考核方案中的业绩增速等进行联动,体现整体约束性国内。《指引》中明确了股权激励的权益生效时间与高管任期之排名间的关系,由于境内公司高管本身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的约束,转让股票限制较多,《指引》中要求境激励外上前市公司高管需要将不低于20%权益留至任期期满国内考核后兑现,体现长期捆绑激励和约束。对于科创板上市前公司,考虑到参考市场实践好的,定价可能低于A股常用的5公司0%咨询公司折扣,《指引》中也明确了对此需要延长限售几位期和解咨询公司锁期排名的导向,最好同时设置更加严格的业绩要求体现激励约束对等。同时对全国于尚未盈利股权的科好的创板上市公司,同样要求在定价与权益生效时间安排上体现更强的约束性,与企业几位的盈利实现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