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大涌公司注销费用(注销公司营业执照流程及费用)



2018年,中山市消委会共受理各类投诉2138宗,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7万元。从争议性质来看,涉及合同投诉居首位,其次是质量、售后服务、虚假宣传、价格等投诉。从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看,上述投诉涉及家用电子电器、日用商品、交通工具、生活及社会服务、房屋及建材类等多个行业。


本次公布的十个侵权案例,涉及通俗商品标识命名、特价商品及其法律责任的辨识、民事行为能力对商品买卖的影响、商品房预售规定、预付式消费、贵金属首饰买卖、网购商品广告、大额商品交易预付款、人身伤害、定金赔偿追讨等方面的争议性内容。


案例一:“鲜虾云吞”无鲜虾?


消费者杨女士在中山市南区某面店选购了一种名为“鲜虾云吞”的云吞,在食用的过程中发现云吞馅中并无鲜虾,认为商家欺诈,遂将商家诉至南区消委分会,要求“退一赔三”。


接诉后,南区消委分会到面店现场调查,发现馅料中确实含有鲜虾肉,但由于鲜虾肉与猪肉及其他配料的比例较低,故在混合制作后,面店无法保证每一粒“鲜虾云吞”的馅料都含有鲜虾。因此,消委会难以支持消费者认定该面店构成欺诈的“退一赔三”诉求,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该获得保障,工作人员遂向该面店提出两项整改措施:一是在店内标识牌上清晰标识店内销售的产品用肉的类别;二是确保使用产品名和配料要一致,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委会点评:


对类似“云吞”这种馅料会因加入或不加入“鲜虾肉”令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产品,则必须保证产品的通俗名称与产品内容、成分一致。因此,本会虽然难以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但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向该面店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案例二:“特价真皮鞋”出问题能退不?


孙先生在中山市东区某大型商场的品牌专柜选购一款高档次的男装皮鞋,期间,该专柜销售人员推荐一款意大利进口真皮鞋,“原价4000元,特价888元”。


谁知,这双意大利进口真皮鞋孙先生只穿了不超过5次,便出现鞋底像豆腐渣一样一块块掉胶,鞋面与鞋底之间粘合处出现脱胶,鞋底中间开始断裂的严重质量问题,孙先生要求退换,但遭到了拒绝。销售人员称,孙先生所购的皮鞋虽然库存时间较长导致“脱胶”,但由于是特价商品,销售时已明确“特价商品不退换”。无奈之下,孙先生向东区消委分会投诉。经分会工作人员从中调解,该商场品牌专柜最终同意退回孙先生购鞋款888元,并赠送一定价值的消费劵作为补偿。


消委会点评:


购买“特价商品”、“处理品”时,要“买者当心”,多了解商品的相关情况,注意其中的区别,保存好购物凭证。同时也提醒各大商户商品经营有“卖者义务”,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要混淆两者的区别,让消费者明白、放心消费。


案例三:精神发病期买的手机,能退


马女士向石岐区消委分会反映:2018年4月7日,其女儿王某(经鉴定为“精神残疾贰级”)于疾病发作期间,在家人不知情下,向石岐区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价格为2999元的OPPO R15手机。王某也在2018年4月由家人送回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后,马女士于2018年6月中旬先后三次到该电器店协商,要求退回该台手机。电器店不接受,马女士以王某监护人投诉至石岐区消委分会,并向工作人员提供其女儿王某的《残疾人证》(经鉴定为“精神残疾贰级”)及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情况材料。经石岐区消委分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该电器店在扣除手机及配件损耗费用后将余款退回马女士。


消委会点评:


建议广大经营者,在商品销售或推销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以免因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案例四:交了定金才告知首付要多给10万


梁先生在中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划购买一户商品房。认筹前,梁先生明确表示只有40万元自有资金,购买商品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房产销售回复:房屋价格需要拆分装修款和房款,房款部分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装修款可以申请装修贷款,如此操作可以确保梁先生自有资金足以支付首付款。梁先生听罢,于2018年7月14日交了10000元诚意金。


2018年8月12日当天,梁先生成功认购该公司某楼盘三期17栋1203户型,签了认购书并交了10000元定金,但是房产销售并未向梁先生对认购书条款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解释。2018年8月18日,房产销售告知梁先生不能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和装修贷款,梁先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案,并且首付款需要多支付10万元。梁先生知悉后决定放弃购买,要求开发商退回其交纳的诚意金10000元、定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


因梁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向东升镇消委分会投诉。经分会工作人员从中调解,该公司最终同意退回梁先生支付的诚意金、定金合共20000元。


消委会点评:


交易双方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应当以书面方式向预购人梁先生明示告知该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该公司销售人员对法定事项存在某程度上违规操作遂导致该宗买卖纠纷。


案例五:美容中心恶意倒闭,预付消费违法成本太低


2018年10月17日,三角镇消委分会接到50余名消费者投诉,称位于金三大道中的“中山市某美容美发中心”突然停业,该中心预收充值的数十万元预付款没有返还消费者。该中心负责人张某称该店因经营不善资金困难且经营场所租赁时限到期,无法继续经营,已注销了营业执照。工作人员指出,按照消费者登记信息,该中心此次投诉涉及70余名消费者共57万多元,中心既无法继续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服务,应于结业前依法退回消费者预付款。经工作人员多次组织该中心负责人与消费者代表进行协调,最终达成调解,该中心以卡内余额一半退款、另一半以退美容美发产品及转卡到合作商家形式返还消费者。


消委会点评:


这反映了当前预付式消费营销的违法成本太低,部分商家通过动态吸纳消费者资金,形成了一种支付信用,在缺乏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资金监管保障下,若商家倒闭或恶意逃避应兑现的款项,不仅消费者权益受损,而且可能会引发公众信用危机。本会认为,对预付式消费营销的普遍性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已到了应大力改善当前监管和综合治理模式,应就预付式消费制定更具体的相应管理办法,加大违法者的社会成本,为消费者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案例六:“金AU750” 其实是18K金


2018年7月9日,张女士在古镇东兴西路某珠宝店购买首饰,张女士看中了一条足金项链,但在销售员游说下,被推荐了另一款名为“金AU750”的金项链,店员称这款“金AU750”比足金项链更好,并承诺如张女士不喜欢可换回足金项链。张女士回家后了解到“金AU750”的含量是千分之750(俗称18K金),张女士认为销售员存在误导消费者,遂投诉至古镇消委分会,要求该珠宝店将该款名为“金AU750”的金项链换回张女士原来选定的足金项链。经古镇消委分会协调,双方达成调解,珠宝店最终同意为张女士换回一条足金项链。


消委会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不应为追求利润而误导消费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消费者明示其产品的贵金属含量,将产品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明明白白的消费。


案例七:破壁机买回不久就启动不了


冯先生于2017年12月通过淘宝网购买了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台破壁机,使用一段时间后,机子无法启动。冯先生将情况反馈给厂家,并要求按照厂家网站上“全国联保,真正售后无忧,一年以换代修”的广告换机。冯先生认为机子无法启动是质量问题,且时间仍在厂家承诺的一年保修期内,厂家应履行“以换代修”承诺,消费者不应该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协调未果,冯先生遂于2018年8月投诉至东凤镇消委分会。经东凤镇消委分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商家同意为冯先生换机。


消委会点评: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在线上购买商品,不但要对电商和厂商进行选择,对于商家就商品质量及“三包”方面的承诺、约定,应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于争议发生时充分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近两百人下定买金结果商家关了门


大涌镇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推出一个“五折购车优惠促销活动”,老板告诉员工:“名额有限,老板先照顾自己人”。该公司首先在员工中开展促销活动,然后,员工再发动自己的亲戚朋友买车。于是,近二百人就这样陆续参与了该公司这个活动。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交了预付款,并不可能立即提车,老板告诉他们,要等两个月后才能提车。于是,消费者等了超过两个多月,但还是无法提车,找老板,被告知“快了,再等等”。消费者经过三番四次向老板“追”货而不得,最终却等来了该公司关门的结果。


根据统计显示,整个事件中,合共有接近二百名消费者受骗,累计损失(有部分消费者只交了预付款、定金)超过三百万。大涌消委分会收到消费投诉后,一方面进行登记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协助消费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就该公司涉嫌诈骗犯罪介入调查。


消委会点评:


“天上不会掉馅饼”虽是老生常谈,但该事件也同时反映涉及类似汽车买卖、装修工程等大额商品交易的预付款比例一般偏高,预付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均无章可循,消费者所承担的风险较大,类似关停(跑路)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预付款追讨困难,该类事件往往为社会带来不稳定的恶劣影响,也凸显大额商品预付款的监管亟待加强。


案例九:美容险变毁容


2018年10月5日,李女士在石岐区某美容院接受美白项目服务。期间,该院美容师不慎将面膜弄进李女士双眼,并使用蓝光仪器对其全脸照射。经过20分钟的照射后,李女士眼睛出现红肿,美容师现场用热膜进行舒缓,但并无效果。当天晚上,李女士眼部有分泌物流出,且混有服务使用的面膜在里面。李女士第二天就向该美容院反映,美容院负责人让李女士到美容院,现场进行冰镇和使用生理盐水冲洗,并用蓝光仪器消炎杀菌。


经一小时的处理,李女士回到家后发现眼部周围皮肤出现起皱,于是在10月7日到博爱医院就诊,经眼科、皮肤科诊疗诊断为结膜炎和皮肤烫伤。医院开具眼药水、烫伤膏等处理。李女士再次向美容院反映并要求赔偿未果,遂投诉至石岐区消委分会。


经石岐区消委分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调解,美容院承认操作失误,愿意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向李女士赔付5500元。


消委会点评:


消费者要对接受美容消费服务提高警惕,并应正确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也称医学美容)。消费者不要轻易接受商家游说而草率接受属于“医疗美容”的服务项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案例十:买车被商家临时提价


刘女士向南区某车行订购一辆蓝色本田思域,双方约定包牌价154500元。刘女士签订合同后向车行支付了5000元定金。一个月后车行以该款车升价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刘女士拒绝,双方终止协议,车行现场将5000元定金退回刘女士。刘女士事后认为车行构成违约,理应双倍退还定金,遂投诉到南区消委分会。


消委会点评:


在此提醒消费者,当发生买卖违约需追讨赔偿的情形要及时提出和处理,在纠纷未解决前,应保留好相关的合同、单据等凭证和维权证据。


责编 | 许静 实习生 蔡雪枝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