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赵某友今年36岁,农民,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5年6月11日释放。经审理查明,2019年8、9月份,被告人赵某友因经济拮据,想着弄些钱花,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大巴车来到西安,寻找作案目标,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目标。2019年11月份,赵某友来到咸阳,在咸阳市XX城XX室临时居住,并在咸阳一小区内盗窃一辆银灰色踏板摩托车,骑车在咸阳周边踩点,寻找合适作案目标。当其发现兴平市南十字东北角的老凤祥银楼有作案条件后,便准备了头盔、手套、断线钳、头套等工具。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赵某友骑车来到兴平市,在兴平市XX园XX房内临时居住,凌晨携带作案工具,从老凤祥银楼后面的铁门处翻入,用液压剪和断线钳将老凤祥银楼后窗的钢筋剪断。1月22日,赵某友将老凤祥银楼的所有钢筋剪断。1月24日18时许,赵某友携带作案工具破开老凤祥后窗钢筋翻入店内,用平口起子撬开柜台,将柜台里的黄金首饰装入随身携带的白色蛇皮袋内,盗窃完成后,赵某友用绳子将蛇皮袋绑紧,原路逃离现场。被告人赵某友骑车沿兴平渭河河堤路逃跑,行驶至连霍高速桥底下(段家村段)时,将摩托车及作案工具抛入渭河,就地烧毁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然后爬上高速公路,出了高速公路,坐公交车到终点又打车到西安火车站,后坐车返回西安市灞桥区XX城临时居住点。在居住点待了4、5天后,将盗窃的黄金装好并埋在XX城东侧绿化带高压铁塔下。直到2月17日,被告人赵某友骑车离开陕西,从河南省三门峡市坐火车回到安徽省郎溪县的家中。2月23日兴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安徽省郎溪县XX路赵某友家中将其抓获。经兴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及18K金的价格为人民币373438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兴平市南十字老凤祥银楼黄金首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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