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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市南区开户银行(青岛银行市南支行电话号码是多少)

青岛保监罚〔2016〕1号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


当事人:丁淑华


身份证号:37022319741011****


职务: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陈锡刚


身份证号:37028419780409****


职务: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综合开拓部副经理


当事人:戴冰霜


身份证号:37022319701123****


职务: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车险部经理


当事人:尹平


身份证号:37028319771016****


职务: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财产险部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进行“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丁淑华、陈锡刚、戴冰霜、尹平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上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虚挂中介业务。一是2014年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将56笔交强险直销业务虚挂在名阳保险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涉及保费52870元,并套取手续费2018.8元。胶州支公司经理丁淑华对该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是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参与青岛颐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运输设备类项目保险招标,中标2014年标段下61笔直销业务,虚挂在兼业代理机构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并委托其开具中介发票,涉及保费294967.12元,手续费68993.74元。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综合开拓部副经理陈锡刚、车险部经理戴冰霜、财产险部经理尹平对该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虚列工资费用。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胶州支公司经代渠道维护人员(非全日制用工)李春美2014年的工资合计7632.04元,胶州支公司以现金和福利形式发放给李春美个人约2000元,其余金额用作邮递、招待、交通等费用。胶州支公司经理丁淑华对该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业务清单及手续费结算明细、招标相关材料、询问笔录、手续费给付财务凭证复印件等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关于虚挂中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罚款6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丁淑华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陈锡刚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戴冰霜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尹平警告并罚款1万元。


关于虚列工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较为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罚款4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丁淑华警告并罚款0.5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太平产险青岛分公司,罚款10万元;


2.对丁淑华,警告并罚款1.5万元;


3.对陈锡刚,警告并罚款1万元;


4.对戴冰霜,警告并罚款1万元;


5.对尹平,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账号:37101986610058123123),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岛保监局


201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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