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主办的《中国税务年鉴》,中国税收收入中,增值税的占比最高。因此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很大。在《刑法》第三章第六节,是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的罪名,分别是逃税罪(第201条)、抗税罪(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1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第209条第2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第3款)、非法出售发票罪(第209条第4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各罪名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想象竞和,可能是牵连犯,可能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各罪名并不是绝对独立的。本文主要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
增值税,就是对增值部分课税,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分别是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简称普票和专票。但是普票不能进行抵扣,专票可以进行抵扣。实践中关于增值部分是有操作空间的,为了规避“操作空间”,国际上一般采取购进抵扣法,我国亦遵循此法。一般情况下,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由于商品或服务每流转一次,都要产生一次增值税,当要求以票抵扣之后,各个环节的纳税人,为了能够抵扣销项税,都会要求向上游索要增值税专票,于是抵扣链条就会形成,亦会在各环节产生制约机制,层层转嫁,更难避税,因此增值税又称流转税、链条税。虽然购进抵扣法规避了“操作空间”,但是又催生了五花八门妨害税收征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完全没有实际交易行为而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有真正交易情况上扩大进项交易金额,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本罪的立案标准,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3年以下,并处2万—20万罚金。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3年—10年,并处5万—50万罚金。数额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无期,并处5万—50万罚金。
实务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三种情形,分别是无中生有,随意夸大、居间介绍。具体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在证据上,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必须计算以下几种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受票单位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案发以后至侦查终结以前追回的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其中,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的关系
一般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根据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条进一步明确:“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无骗取税款故意,但是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可以依据《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以虚开发票罪定罪处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是想象竞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逃税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关于该观点,安徽省亳州中院(2019)皖16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了非常经典的论述,此案历经三次一审、两次发回后,最终,由虚开变为逃税,刑罚从无期变为六年。主要评判如下:
杨小勇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模式为:杨小勇签订虚假合同,从上游公司取得虚假开具的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假开具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杨小勇从“变票”行为中收取“好处费”,下游公司实现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的目的,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经核算,上述“变票”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刑法之所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在于国家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以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描述,但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更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杨小勇的“变票”行为有通过虚构交易环节,且在虚构的交易环节中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的行为。但杨小勇通过“变票”向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为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从国家骗取税款,而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从生产燃料油公司“转变”为流通燃料油公司,进而逃避缴纳消费税,即上述虚构交易环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的行为,都是最终实现逃避缴纳消费税的手段。下游公司从杨小勇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因其抵扣的税款是其在上一交易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流转线条上不存在增值税被骗的结果,即国家税款实质上没有被骗取。因此,杨小勇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被骗取,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杨小勇主观上是为了帮助下游公司逃避缴纳消费税,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货物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等欺骗手段,致使纳消费税偷逃4223.1248724万元。因杨小勇实际控制的苇圣公司和地风升公司均是“空壳”公司,不具有实际补缴偷逃税款的能力。在案的亳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查报告证实地风升公司2015年9-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5.573329万元,苇圣公司2015年7-10月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增值税4.860345万元,杨小勇的行为致使消费税偷逃达4223.1248724万元,已远超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杨小勇关于其构成逃税罪的辩解理由予以采纳。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质是诈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第一是以增值税税收为目标的国家财产,第二是税务征收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行为模式上与诈骗具有同一性,即行为人均是采取了虚构事实的行为,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对方受损失。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均包括公财产。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是诈骗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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