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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我这边用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但是客户这边听了之后,用了另一个文件给我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80号公告)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他们就说,这个文件里面说了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是企业帮员工在保险公司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肯定范围是比较大,不仅仅是包括上面的,所以我这里判断,这两个不是一回事,企业在保险公司买的还是属于商业保险,没有扣除依据,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最后,客户还是决定不调整了,因为金额很小,而且他们是亏损企业,我也只是提醒他们,最后调不调也是看客户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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