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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包括哪些(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


编者按:


本文总结了会计准则中隐含和明确运用商业模式的沿革,回顾了IASB及其他准则制定机构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引入商业模式的争论,分析了管理层评论征求意见稿全面引入商业模式的背景及其影响,提出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商业模式,需要尽快启动程序,基于商业模式完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和会计准则。


基于商业模式


完善概念框架和会计准则势在必行


王鹏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多年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以下简称理事会或“IASB”)在如何运用商业模式制定会计准则方面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多项会计准则已经隐含或明确运用了商业模式。在修订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之初,IASB 亦详细分析了商业模式在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遗憾的是,IASB最终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回避了“商业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业务活动”。2021年5月27日,IASB发布了《管理层评论(Management Commentary)(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面引入商业模式,在此基础上系统修订了管理层评论的内容框架和信息质量要求。管理层评论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和增强,在全面引入商业模式后,若不重新思考商业模式在财务报告中的功能定位,明确商业模式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重要作用,并运用商业模式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将使得管理层评论中商业模式的披露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财务报表与管理层评论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一、会计准则中运用商业模式由来已久


1、对商业模式的隐含运用


国际会计准则长期以来一直隐含着商业模式的概念。1975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中便隐含了商业模式的运用。根据该准则,存货一般要求以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中较低者计量,但允许商品经纪人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存货。该准则结论基础BC8段“理事会认为,这对于商品经纪人持有的存货尤为恰当,因为他们就是从存货价格的波动和交易差价中寻求利润”,隐含了商业模式对存货计量方式的影响。


1982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隐含地反映了租赁实体的商业模式。根据该准则,出租人根据租赁资产的风险和回报是否由出租人保留或转让给承租人,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分别进行核算。


1998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将交易性资产描述为“主要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或回购而收购或产生的”或“……是共同管理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证据表明近期存在短期获利的实际模式……”,这其中便暗含了活跃交易的商业模式。交易性金融工具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更好地反映了此类业务的表现,其预期产生的现金流与这些工具的市场价格变化密切相关。


2000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体现了商业模式对资产分类的隐含运用。该准则将资产按照主体的持有目的不同进行了区分,第9段指出“下列项目为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因而不适用本准则:(1) 意图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或为销售而处于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3) 自用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5) 融资租赁下出租给另一主体的房地产”。不同于主体自用房地产和正常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建造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通常为资本增值、租赁或两者兼有之而持有的资产,其盈利模式、管理模式和产生的现金流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主体持有的其他资产,因此对其资产分类和计量进行了单独规范。


2、对商业模式的明确运用


商业模式首次在会计准则中的明确运用是IASB于2009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该准则要求主体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决定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准则第4.1.1段规定:“除非适用于第4.1.5段的规定,主体应基于下列两个条件将金融资产分别归类为按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1) 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以及(2)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并在第4.1.2段和4.1.2A段分别规定当金融资产符合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时,应根据管理该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还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分别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010年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作出修订,以解决主体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中的计量原则应用于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暂时性差异时所产生的问题。本次修订,“商业模式”术语第二次应用于会计准则。第51C段做出如下规定:“如果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以《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那么存在一项可推翻假设,即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金额将通过出售收回。相应地,除非该假设被推翻,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应该反映完全通过出售来收回该投资性房地产账面金额的纳税后果。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是应折旧的,并且其相关商业模式的目标是通过一段时间内而非出售的方式消耗该投资性房地产包含的全部经济利益,则上述假设将被推翻。如果该假设被推翻,则应遵循第51段和第51A段的规定”, 结论基础对此进行了解释,BC23段“考虑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后,理事会重述了可推翻的假设,使得推翻该假设不需要明确的证据。相反地,如果持有资产的相关商业模式的目标是通过在一段时间内而非出售的方式消耗该投资性房地产所包含的全部经济利益,则上述假设将被推翻。许多反馈者担心,因为“明确的证据”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术语,对于在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过程中没有问题的主体来说,收集明确的证据的要求是繁重的,且可能会导致主体滥用该规定,为达到一个有利的结果而选择是否收集明确的证据。理事会选择使用“商业模式”这一术语,因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中已经使用了该术语,且商业模式并不取决于管理层对单个资产的意图。许多反馈者担心,该假设可能在某些情形中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因为如果一个较小的残值在出售时被收回,该假设可能不会被推翻。为回应这些担心,理事会也重述了可推翻假设。理事会也明确,如果一项资产是非折旧资产,通过出售收回的假设不能被推翻,因为该事实说明该资产账面金额将不会在使用中被消耗(参见BC6段)。”


其后,在关于各种主题的会计准则提案的讨论中,“商业模式”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即使在会计准则提案中未使用“商业模式”一词的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一些成员在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回复中也越来越多地使用商业模式来批评或支持某一立场。


3、临时隐含或明确运用商业模式带来的问题


尽管会计准则中运用商业模式由来已久,多项会计准则隐含运用商业模式,同时也有多项会计准则明确运用商业模式,这种临时的,不是系统地运用商业模式的做法总是被人诟病。欧洲财务报告咨询组(EFRAG)会同英国,法国等准则制定机构于2014年9月发表了《商业模式在财务报告中的角色研究论文的反馈报告》中提到,对研究论文的评论表明“不欢迎临时隐含/明确使用商业模式概念,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该概念而在其他情况下不使用该概念的原因并不总是很清楚,标准之间没有一致性” 。


二、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引入商业模式之争


1、IASB 对商业模式与财务报告的探索


IASB在最近一次的对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修订过程中,曾经考虑过商业模式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关系问题。IASB承认现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多处出现了商业模式可能影响财务报告方式的现象,有些准则明确提及了商业模式如何影响甚至决定会计处理,还有一些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商业模式这一概念,但相关资产的计量模式也很明显地受到企业如何管理这些资产的影响。同时,IASB也意识到,现有的准则以及概念框架中并不存在对商业模式的明确定义。在IASB的研究过程中,一些利益相关方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即希望商业模式在准则制定过程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这些利益相关方表示,商业模式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深入了解企业是如何管理其业务活动,从而帮助他们评估企业的资源,负债以及管理层如何履行其受托责任,换句话说也就能够更好的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而所谓更重要的角色并不仅限于在具体准则中对商业模式的考量,这些利益相关方认为应该在准则的概念框架中体现商业模式的角色。


在2013年7月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讨论稿中,IASB并未采纳上述建议,也并未定义商业模式。理事会采用了这样的观点,即考虑业务活动的模式可能对某些准则制定的特定领域有指导作用。这些领域包括了计量,列报与披露以及列报为利润或亏损还是其他综合收益。其后在2015年发布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征求意见稿中,IASB未对讨论稿中的立场做出重大修订,并未将商业模式如何影响财务报告囊括在概念框架的范围内,而是指出企业如何开展业务活动可能影响计量单元,计量以及列报与披露等财务报告要素。IASB的主要理由是商业模式并无统一且公认的定义且商业模式对不同的财务报告要素影响程度不一。


2、相关准则制定机构的研究


为推动IASB 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修订,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法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NC)、德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G)、意大利财务报告组织(OIC)和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于2013年6月联合发布了《商业模式在财务报告中的角色》的公告。与此同时,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法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NC)和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于2013年12月联合发布了《商业模式在财务报告中的角色》的研究论文。上述公告和研究论文认为,商业模式应在财务报告中发挥作用,而且该作用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具体准则层面对商业模式的运用,而应该上升到概念框架的高度,即通过在概念框架中规范一些基本原理对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指导。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于2010年就财务报告中的商业模式做过研究并发布了研究报告。该研究从企业理论出发,初步探索了商业模式对会计计量模式(历史成本,重置成本以及公允价值等)的影响。例如该报告认为计量模式的确定需要考虑资产是否在企业内部‘交易’还是与外部市场交易,而企业内部的交易行为与企业与外部市场的交易行为与企业的商业模式直接相关。


3、IASB最终的决定


在2018年作为最终稿发布的更新版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IASB基本采用了与2015年征求意见稿中类似的做法,即仅在个别财务报告要素中提及企业如何开展业务活动可能对准则制定产生影响。IASB回避了一些利益相关方要求的将商业模式如何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在概念框架中体现的诉求。


尽管IASB在2018年发布的概念框架的修订中采用了较为保守的做法,未将商业模式按照一项原则体现从而指导未来的准则制定,但随着商业模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也早已突破金融工具的范围。笔者认为理事会应考虑启动相关研究。


三、管理层评论全面引入商业模式及其深远影响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1号——管理层评论》于2010年12月发布,旨在为与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的管理层评论的列报提供一个广泛、非约束性的框架,允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主体自愿选择应用该实务公告中的相关指引编制管理层评论。2021年5月27日,IASB发布《管理层评论(Management Commentary)(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日期已于2021年11月23日结束。征求意见稿全面引入“商业模式“要素,围绕商业模式的相关披露,为管理层明确识别和清晰列示相关信息提供指引,这必将对提升财务报告质量及推动公司报告重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1、引入商业模式的目的


管理层评论全面引入商业模式,是各国实践的客观需要。无论是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的S-K条例,还是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发布的《战略报告指南》,德国的《商法典》(HGB),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发布的《香港公司条例》,管理层评论或管理层分析与讨论,均需要披露商业模式相关信息。


IASB 认为,管理层评论的目标是要求主体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令使用者深入了解影响该主体在所有时间范围内创造价值和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的因素。IASB建议将管理层评论中所有内容领域与这一目标联系起来,也就是与解释主体创造价值和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联系起来。商业模式的引入将有助于识别管理层评论中需要披露的事项和信息,是管理层评论项目总体目标得以实现的有效核心和纽带。


2、对商业模式的定义


管理层评论征求意见稿中用“商业模式”这个术语来描述一个主体“做的事情”以及“做的方式”——这是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中对“业务”的定义来对商业模式进行的描述。鉴于管理层评论的目标,征求意见稿对此定义进行了调整,即商业模式指一个主体创造价值和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对“业务”的要素提供了指引,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一种商业模式中创造价值和产生现金流量的循环涉及到一个完整过程,即主体获得其运营的投入,将这些投入转化为产出,出售这些产出,将其交付给客户并收取现金的过程。对商业模式的描述强调“商业模式”应涵盖可以在所有时间范围内创造价值或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包括长期的过程。商业模式是一个事实,可以通过主体的活动表现出来。主体既可以有多种商业模式,也可以在一种商业模式中有多种经营方式。主体的商业模式可以随着管理层对内外部因素或趋势的应变而产生变化。管理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管理评论中识别并描述一种或多种商业模式。


3、披露的商业模式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管理层评论包括六方面具体内容,均围绕着商业模式的相关信息:


(1)主体的商业模式,即主体如何创造价值和产生现金流。主体的商业模式是主体寻求创造价值以及产生现金流量的完整过程(包括长期过程)。


(2) 管理层维持和发展该商业模式的战略,包括:方向目标、为实现目标的阶段性任务、为完成阶段性任务的计划安排。


(3) 商业模式和战略所依赖的资源和关系,包括主体财务报表中未确认为资产的资源。


(4) 可能破坏商业模式、战略、资源或关系的风险。


(5) 影响或可能影响商业模式、战略、资源、关系或风险的外部环境因素和趋势。


(6) 主体的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包括这些财务业绩或财务状况如何受到上述五方面因素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以目标为基础来规范对商业模式的披露要求。披露目标包括:一是基本目标,描述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每一方面内容的总体信息需求;二是评价目标,描述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每一方面内容进行评价所需的信息;三是具体目标,描述投资者和债权人对每一方面内容的详细信息需求。具体应用到商业模式的披露:(1)基本目标为,有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理解主体的商业模式如何创造价值并获取现金流量。如果主体有多种商业模式,管理层评论应提供关于每种商业模式的信息。如果主体在单个商业模式中又有各种经营方式,管理层评论应提供关于每个经营方式的具体信息,并解释它们之间的交互作用。管理层评论中所提供有关主体商业模式的信息,应当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能够将该信息与主体财务报表中的经营分部信息联系起来。(2)评价目标为,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充足的信息以评价主体的商业模式的有效性、主体商业模式的可扩展性与适应性、主体商业模式的韧性和稳定性。主体商业模式的可扩展性指的是其适应增长的能力,以及其适应新环境的能力。韧性是指商业模式承受冲击或从困难条件中恢复的能力,稳定性是指其长期保持有效的能力。(3)具体目标为,有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理解主体经营的范围、性质与规模、主体创造价值和获取现金流量的周期、环境与社会因素对主体活动的影响、管理主体商业模式的进度情况。主体创造价值和获取现金流量的周期涉及到的是一个整合的过程,通过该过程,主体获得运营的投入,将这些投入转化为产出,销售这些产出,将它们交付给客户,并获取现金。主体的活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可以包括对自然环境、对该主体活动所在区域的经济、对人群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一些环境或社会因素也可能会影响主体创造价值和获取现金流的能力,例如未来的监管行动或社会压力可能会限制主体对自然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可能给主体带来额外成本。


4、全面引入商业模式的重大影响


征求意见稿全面引入商业模式,必然引发人们重新思考商业模式在财务报告中的功能定位,并据此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否则将使得管理层评论中商业模式的披露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财务报表与管理层评论缺乏内在的逻辑一致性。


第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商业模式进行了定义,对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进行了界定,这为运用商业模式全面修订相关会计准则奠定了基础。“主体创造价值以及产生现金流量的完整过程”这一定义与国际整合报告委员会的定义保持一致,在征求意见阶段也得到诸多利益相关方的支持。而且,IASB也认为“商业模式是一个事实,可以通过主体的活动表现出来”。有了这一定义,在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回避“商业模式”不再存在理由。


第二, 商业模式已经成为管理层评论所披露内容领域的核心和纽带,系统地将主体的外部环境、风险、资源与关系、战略、以及相关财务报表数据串联起来形成一系列的有用信息,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识别影响主体未来前景的重要信息,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息需求。既然管理层评论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和增强,管理层评论已然反映商业模式相关信息,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商业模式,财务报表的分类、确认、计量、列报亦当体现商业模式。


四、基于商业模式完善概念框架和会计准则势在必行


1、从企业理论到财务报告目标


企业理论认为交易成本是影响市场成为完美市场的阻力之一,这里的交易成本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了企业与外部市场交易导致的成本也包括了企业内部组织必需的成本。而会计(其最终产出是财务报告)在企业理论中的存在目的就是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降低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1)降低利益相关方获取信息的成本;(2)降低为了限制某些行为而发生的成本,比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企业的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的利润;(3)降低为了激励某些行为而发生的成本,比如对管理层的激励与财务报告中的利润挂钩时。


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关于财务报告中的商业模式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企业理论与会计计量之间的桥梁就是商业模式,也就是企业内部的交易行为和企业与外部市场的交易行为。这些内部或外部交易行为对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模式有直接影响,例如如果一项资产在企业内部使用或者在企业内部被创造,而非通过外部市场交易取得,那么其市场价格可能很难获取。而且即使一项用于企业内部流程的资产的市场价格可以获得,其市场价格也不一定是这项资产的最有用的计量基础。


因此从企业理论出发,为了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在市场理论中这也是会计存在的意义),财务报告必须反映商业模式。


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在2018年的修订中重新确立了受托责任在财务报告目标中的重要性。根据2018年修订后的概念框架,现有及潜在投资者,贷款人或其他债权人需要依据财务报告评估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以及评估管理层运用资源的受托责任。这也体现了企业理论中受托责任观以及代理问题的重要性。


评估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需要财务报告的支持。管理层是否完成期初所制定的业绩标准依赖于财务信息的如实反映。一个企业的商业模式是管理层履行其受托责任的载体,也就是说管理层通过一定的商业模式管理资源配置以实现企业的特定目标。所以说抛开商业模式谈受托责任是不现实的。因此不考虑商业模式的财务报告可能仅仅只能反映经济现象本身而无法反映企业整体的运营过程。也就是说如果不将商业模式的考量纳入到概念框架层面,那么各个财务报表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之间按照各自适用的具体准则确认与计量,而缺乏在特定商业模式中对上述要素的原则性地通盘考虑。这样形成的财务报告作为对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评估的基础可能是不恰当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


2、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商业模式


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的两大基本质量特征为相关性和如实反映。根据概念框架,财务报告要对使用者有用,其财务信息必须不仅反映相关的现象,而且必须如实反映现象旨在反映的实质。


财务报表使用者们普遍认为了解经济现象的实质才能够帮助他们制定相关决策。然而在财务报告领域,何为现象,何为实质有时并不像看起来那么容易分辨。经济现象和实质相背离的情况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而层出不穷的创新商业模式加速了这一情况的发生。


举例说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曾经就一项议题提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考虑是否修订相关准则。这一事项是报告主体出售一项在其子公司控制下的房地产,该主体并未将房地产本身单独出售,而是将拥有该房地产的子公司的股份出售给了其他企业(客户)。在报告主体选择适用具体准则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究竟是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合并财务报表》关于处置子公司的相关规定,还是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客户合同收入》中与收入相关的规定。很明显在不同准则下,该报告主体的利润表将呈现迥异的结果。如果按照处置子公司,该项交易导致的盈亏将被净额确认,而如果运用收入准则则将分别确认收入以及成本。可能有一些支持适用收入准则的人认为将资产置入在子公司中出售仅仅是现象,其实质仍然是出售一项房地产。但支持适用第10号准则的人则认为不可以把子公司在该项交易中的存在完全认为是形式,比如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往往还存在着其他资产负债(现金,税务资产,总部资产等)。


上面的这个例子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报告主体的商业模式。笔者认为究竟采用哪项准则对该交易进行处理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商业模式,也就是说如果报告主体通常采用例子中的交易方式(这可以被认为是商业模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那么确认收入与成本可能更能如实反映这一项交易。想象一下,如果有一个房地产行业的企业将上例中的交易模式作为一种惯例,这种情况下将这些交易视为处置子公司导致其利润表上无法显示任何收入。这一结果无疑无法提供报表使用者有用的信息。


这个例子诠释了为什么商业模式应该在财务报告中发挥更重要的角色。不考虑报告主体的商业模式而仅从具体准则的规定出发判断一项交易中何为现象,何为实质,可能无法实现如实反映一项交易的目标。这个例子仅仅体现了商业模式的一个部分也就是收入的取得方式,商业模式的内涵不止于此,例如成本结构与与如何计量主营业务成本有关。考虑到商业模式内涵的广度,笔者认为财务报告的基本质量特征‘如实反映’的目标之一应该是在各个财务报表要素中如实反映报告主体的商业模式。


3、基于商业模式完善概念框架势在必行


创新的商业模式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的强大驱动力,财务报告也面临着创新与守旧的两难处境。例如在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开展的2022年至2026年的议程咨询项目(该项目将决定未来五年理事会的工作重点)中,广大利益相关方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修订无形资产准则。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 无形资产》于2004年发布,且未发生过重大更新,越来越难以适应当今新经济的发展。如今,新的商业模式越来越依赖于那些无法被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如何将这些资产适当反映从而提供给报表使用者更相关更能如实反映的信息无疑将是理事会未来努力的重心之一。然后笔者认为,这些无法被现有准则反映的‘资产‘往往与企业的商业模式紧密相关。如果准则制定机构无法在其概念框架中体现商业模式如何影响财务报告的大原则,而仅仅在具体准则(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8号 无形资产)层面努力寻找新的确认标准以及计量模式,恐怕难以实现这些’无形资产‘的如实反映。


综上所述,商业模式正在越来越广泛地影响财务报告中的方方面面,准则制定机构应该更积极主动地考虑将商业模式的对财务报告(准则制定)的影响上升到概念框架的高度,通过能被广泛适用的原则来指导未来的准则制定。现有准则中反映商业模式的方式是被动的,仅仅能指导具体会计事项的处理。如果缺少原则,必将导致未来会计准则的制定缺乏前瞻性,落后于商业创新(往往是商业模式的创新)的脚步。会计准则的滞后导致的后果是灾难性的,无法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提供及时且相关的信息必将导致大量无效的资源浪费。所以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将商业模式如何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纳入概念框架。


4、会计准则应当系统且明确地运用商业模式


在基于商业模式完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后,需要根据概念框架确定的原则,对商业模式对财务报表要素分类、确认、计量、列报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后,系统明确运用商业模式对现有会计准则进行全面修改。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会计准则以及财务报告内部的逻辑一致性。


第一,在分类方面,无论是资产负债表,还是综合收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其分类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主体的商业模式的影响,但目前的会计准则并未全面系统考虑商业模式的影响,导致准则之间存在差异。典型的是综合收益项目的分类,目前已有10项具体准则中提及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项目,但其他综合收益与当期损益的区分,主要是依赖准则中具体规定,并没有统一的原则可以遵循,也没有根据商业模式进行判断的空间,因此实务中报表使用者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理解仍然比较模糊。而且,其他综合收益还被进一步分类为“未来可转回”和未来不可转回“至损益两类,这二者的区分也没有统一的原则,而是针对每一个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行研究讨论,综合考虑了转回损益对利润表波动的影响,与企业经营业绩的关系等因素后,逐项确定是否允许转回至损益,这中间有规避”盈余管理“动机的考虑,也有对资产负债波动的性质的考虑,但并没有包含商业模式的因素,因此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未必能够通过综合收益准确完整地体现出来。


第二,在确认方面,许多主体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没有在财务报表确认,导致财务报表的价值相关性正在下降。随着新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无形资产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大数据、客户关系、品牌、高效业务流程和/或劳动力的动态能力等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主体创造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层评论征求意见稿认为,这些未确认为资产的资源是商业模式和管理层战略所依赖的资源和关系。运用商业模式完善会计准则,需要重新审视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将驱动主体创造价值的相关无形资产在可识别和可计量的情况下纳入财务报表。


第三,在计量方面,目前准则体系中包含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大类,另外还存在摊余成本、重估成本、股份支付中“不完全的“公允价值,设定收益义务和租赁负债等有特殊规定的计量模式。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大多用于价值转换,即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而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大多具有投资价差获利目的,则采用公允价值,大体上是符合企业的商业模式的。但某些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仍然需要进一步讨论。比如,按收入准则,大量的促销支出需要冲减收入,但促销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很重要的环节,也有单独的部门研究促销的战略和措施,如果把促销的支出大量冲减收入,报表上不再单独反映促销的成本,可能会影响投资者衡量企业在促销方面的投入,以及企业未来的价值创造能力。


第四,在列报方面,考虑商业模式能够有效地对收益与利得、费用与损失、净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区分、排序和组合,使得基于商业模式考虑的会计处理后的信息更为有用。但目前资产负债项目的列报与商业模式的结合度比损益表更明显。无论是按费用功能还是性质列示,更多的都局限于具体交易的层面,很难在更高的层面或整体层面体现出企业采用的不同商业模式所创造的价值。在IASB发布的《一般列示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中也是聚焦于利润表的改进,例如对利润表中的损益进行分类,并增加小计项目,即经营性损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损益、投资性损益、筹资性损益进行列示,这一改进能够更清楚地体现企业经营、投资、筹资三大领域的战略和模式对其业绩的影响。此外还包括采用经营费用、非经常性损益以及“其他费用”项目的分析列报方法进行规范和细化;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对调整后的利润、调整后的经营利润、调整后的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调整后的息税前利润等管理层定义的业绩指标的披露进行规范等。这些改进可能能够使财务报表提供与企业财务业绩更相关的信息,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商业模式,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五,完善会计准则,把商业模式融入到会计准则中,不仅需要解决个别准则的个别规定不合理,未能较好的体现商业模式的问题,更需要考虑随着业务模式的持续创新发展,交易复杂化,准则之间适用范围的交叉协调可能是未来的一大难题。例如,近年来出现的共享业务、传统业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多方合作共赢模式等创新业务模式,涉及到收入、租赁、投资甚至金融工具等准则,对会计处理提出了很大挑战,各项准则的适用范围应如何界定,涉及多项准则的处理如何衔接各准则的原则,也是未来准则研究的方向。(完)


参考文献:


1、IFRS® Practice Statement Exposure Draft ED/2021/6 Basis for Conclusions, www.ifrs.org;


2、IFRS® Practice Statement Exposure Draft ED/2021/6, www.ifrs.org;


3、Getting a Better Framework – The role of the business model in financial reporting, EFRAG, 2013年6月;


4、The role of the business model in financial statements – Feedback statement on research paper, EFRAG, 2014年9月;


5、IASB.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Reporting[S].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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