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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税局稽查三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第三税务分局)

大连一家上市公司在涉及股权投资过程中,因涉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和多转结成本而少缴税,被国税机关课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600多万元处罚。上市公司在股票交易、股权投资及转让等领域的涉税调查,在我省并不多见。


昨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三局向北国网、辽沈晚报独家证实此事,表示通过梳理这家公司长达14年的投资财务处理,终于找到了对方的破绽并追查明真相。“上市公司财务相对来说还是很规范的,我们对上市公司这方面的工作经验并不多,在接到线索尚未进公司实地检查前,我们对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形式、投融资特点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解构。 ”大连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人士说。


国税检查人员按预案对A公司的相关涉税事宜开展检查。经查发现N公司是2000年由A公司与另一家某集团公司出资共同发起设立的,A公司占股比例为28.7%。为此检查组兵分两路,一组负责核实企业转让股票涉及的收入,一组负责检查企业转让股票所形成的成本。数据比对发现A公司这笔股票转让成本数额相对微小,遂将转让股票的成本作为突破口。


以时间久远没有详细资料为由,A公司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交相关N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详细资料。


大连国税局第三稽查局人士说:“后来我们想到N公司也是上市公司,涉及股权处置等重大事项需披露,找到了N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公告后,发现N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是在2006年,而A公司怎么能在2004年因为N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881万元呢? ”


转股,包括未分配利润转股(盈余公积)转股、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股、其他资本公积转股,而不同转股方式涉税处理又不同,那么A公司所获转股属于哪一种方式呢?


检查人员继续从N公司2003年度的财务报表找线索,显示公司当时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是由资本溢价形成的。


国税机关专业人士表示,在转股形式中,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两种情形视同分红,即将该项业务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可以认为相当于先将股息红利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应该确认投资收益;二是投资者将取得的股息红利资金增加投资,从而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


基于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是股东投入资金形态的变化,不视同为分红,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大连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对A上市公司做出了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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