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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解读(行政诉讼法解释六十九条第一款)

近日媒体曝出一行政纠纷,郑州的吕先生因“顺风车拉客”被驻马店驿城区交通执法所罚款1万元,吕先生在交完罚单后,认为其行为并不违法,决定起诉执法所,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责令执法所退还罚款,但之后执法所却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



本案已经两级法院审理,因此我不再对案件本身作出评价,大家感兴趣的可以自行搜索判决书,今天我想借此讲讲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以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机关是否应当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中“当事人”既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包括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具体到本案,案件已经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执法所申请再审,也不能成为执法所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且再审期间判决不停止执行。执法所不主动履行使判决成为了一纸空文,违法行为未得到纠正,影响司法权威性和行政公信力。


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法院可采取的措施除第一条外,主要是间接强制措施,也就是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起到震慑作用,以促使行政机关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在实践中,因上述间接强制措施往往需要多方配合,操作难度大,因此效果并不明显,真正采取上述措施的法院也就不多。


但随着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相信会建立并完善分工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执行制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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