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付标的物,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租货合同等。
2.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4.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7.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10.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1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2.发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包括: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1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14.《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到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有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6.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7.《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8.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19.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代替,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不再完全享有原债权。
20.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
21.《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5.用人单位以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7.《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8.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平行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让、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剪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9.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0.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潜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3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时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2.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3.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35.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36.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注: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大规格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37.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8.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9.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于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只能是法定管辖,即“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排除约定管辖。《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已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1.《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4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43.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4.《合同法》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45.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如果定做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6.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交付的方式可以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
47.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8.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在合同成立时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应当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9.试用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50.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1.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52.《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53.租凭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凭。
54.出租人把租凭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凭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55.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仓储合同自认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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