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落实“放管服”,近日推出重磅政策:出口退税取消申报期限。
取消了退税申报期限
不再设置最晚申报期限,待单据和信息都收齐再申报;
对于上年度出口的单据不齐的、信息不齐的也不用再办理延期申报。
取消了免税申报期限
取消免税申报最晚期限是出口次年5月申报期的规定。
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申报期限为业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内或确定要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取消了退(免)电子信息备案
自2020年1月20日起,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和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无需办理。
取消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期限
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适用免税政策的规定。
委托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请开具。
如,2019年委托出口的货物,即使受托方于2020年4月15日前没有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齐全之后,可随时申请开具证明。
仍保留收汇或者不能收汇申报
2019年出口并已在申报期限前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仍须在2020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申报手续。
对未能在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已申报数据,应红字冲减,待收汇后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行申报退税。
超过退(免)税规定申报期限申报的退(免)税,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必须已收汇或已办理不能收汇手续。
注: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仍保留加工业务核销
2019年度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年度核销,仍须在2020年4月20日前办理。
2019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须在2020年5月15日前办理,若超过期限未办理核销,根据最新规定也不再转为征税,但仍需要核销。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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