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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26号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






上一篇文章,对旧机电产品进口的特殊性做了介绍,本文将对旧机电产品进口时会涉及的流程,以及企业违规进口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梳理。




四、旧机电产品整体进口流程




注:


1.实际操作中,企业在确认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时,可直接登录中国海关进口旧机电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http://jjd.customs.gov.cn/)录入相关信息,并查询海关反馈结果。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五、违规进口旧机电产品,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企业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进口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量刑标准时,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下为几种较为常见的行政责任列举:



刑事责任


旧机电产品进口主要会涉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刑事罪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如果企业违规进口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需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将适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罪名。以下为几种较为常见的刑事责任列举: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时还有哪些特殊情况?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与《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机电办<关于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时还有以下较为特殊的情况: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


该类旧设备进口时,可免于办理配额、许可证、登记或进口证明。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期限为5年,期满后,设备留在原企业继续使用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可解除监管,免于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


2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机电产品:


免于办理进口证件,但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必须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此外,如果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为自用(用于生产、研发)或展览等技术水平较高、数量合理、仍有较长使用年限的旧机电设备,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商产发〔2009〕第166号)规定,还有“简化旧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申领手续”“通关便利”“检验检疫便利”三方面便利化措施。




附:文章所参考的法律法规及公告


1.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第7号)


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


3.《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


4.《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5. 《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显像管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有关问题》(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34号)


6.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


7.《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函〔2007〕200号)


8.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8年第5号)


9. 《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5号)


10.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第26号)


11.《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第6号)


12.《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13.《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14.《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6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010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第二次修正)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二十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21. 《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


22.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机电办<关于部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办厅〔2001〕33号)


23.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24. 《关于进一步简化旧机电设备进口手续的通知》(商产发〔2009〕第166号)




(完)




上篇链接:
以案说法 | 旧机电产品进口怎样才合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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