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因此,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如果房屋满足“满二、满五唯一”时,免征增值税,其他税款的计税依据不能扣减增值税税额,即按转让收入计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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