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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19条(海关总署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1)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股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进出境物品的违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为修改条款。


《海关法》将海关监管的对象分为三大类一是进出境运输工具,二是进出境货物,三是进出境物品。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出境物品是指进出境旅客个人自用的生活用品和通过邮寄方式进出境的收、发件人自用的生活用品。


货物和物品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进出境的目的是进行国际间贸易,要按国际贸易的规则成交和结算,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而物品则完全是个人生活自用的,不带有任何贸易的性质和目的,多数是个人自购和赠与,也不存在成交和结算的问题,这是货物与物品的最本质的区别。


2.两者的海关监管方式不同。货物的进出境要经过报关、纳税、查验、放行等环节,货物要纳税,属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还必须提交许可证件;物品的进出境主要由携带人和收件人自己办理海关手续,而且手续一般比较简单,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件。


3.税则税率的适 用不同。货物的进出境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而物品的进出境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而且税率一般比货物的税率要低,个人物品出境不征税。


4.进出境的方式不同。货物的进出境一般数量都比较大,要用大型的运输工具或管道来载运(如船舶、车辆、航空器),西个人自用物品的数量一般都比较小,多数是通过个人随身携带和邮寄方式进出境,一般没有专门运输工具载运。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一些高价值、高功效的货物体积也很小,不需要用专门的运输工具来载运,实践中发现常常有通过个人随身携带的方式进出境的情况,即所谓的客带货。因此区别货物和物品的关键是看商品的性质是贸易还是个人自用,进口后是用于商业目的还是个人生活使用。实践中还常发现,有的旅客携带的自用物品数量很大,已经明显超出了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因此,《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对超过自用范围、超过合理数量的个人携带、邮寄方式进出境物品要按货物对待,按货物的监管要求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条例》第六十四条即规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视为货物)。


《海关法》对物品的正面监管规定主要有: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第四十八条规定,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邮件路单。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及封发国际邮袋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第四十九条规定,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第五十条规定,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为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行为, 增强海关执法透明度,加强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海关总署2005年第23号《关于改革航空口岸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航空口岸实行旅客书面申报制度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照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均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境旅客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物品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本条对进出境物品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方式:警告、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其中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是新设定的。对于违规行为轻微、危害后果不大、不需要予以罚款处罚的行为,可以单独给予警告。


本条将进出境物品的违规行为分为六项。


本条第(一)项是关于擅自处置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海关放行前,进出境物品应当接受海关查验,这是海关法赋予海关的权力。除依法享有免验待遇者外,海关有权对其他所有物品进行查验。查验的目的在于核对物品的申报是否属实、确定有无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确定予以免税、征税或退运的物品。查验后的放行是海关整个监管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这一环节,核对进出境行李物品、邮运物品是否经海关查验、应税物品是否依法完税。海关放行是物品所有人开拆、处置物品,经营单位(包括邮政企业、托运物品的运输经营单位)投递或交付邮运物品的前提。


因此, 在海关放行前, 未经海关许可, 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二)项是关于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处罚条款。


申报是海关法律关系构成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海关行使监管权、实施监管活动的要求。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申报与对出口货物的申报的实质性要求是一致的——向海关如实申报, 只是申报的主体不同、申报的内容和手续相对简要,即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对进出境


物品的品名、价值、数量、规格、型号等向海关作出客观、真实的申明。


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申报方式是由特殊的邮递运输方式决定的,我国是《万国邮政公约》的签约国,应当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定。根据《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出口邮包必须由寄件人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填写绿色验机标签),列明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数量,向邮包寄达国家的海关申报。与进出境行李物品的书面申报直接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呈递给海关不同,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税单”和“绿色标签”是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呈递给海关的。执法实践中,是以寄递国际特快邮件所使用的详情单第三联(海关存联)作为向我国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由于物品的本质特征是“非贸易性”,所以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应当按照“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进行。从进出境行李物品方面看,“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的,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进出境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不应属于物品,不应再按进出境物品办理海关手续,而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自用、合理数量”是对进出境物品范围进行限定的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海关规章对行李物品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型进出境人员所携运物品的免税、征税限量。海关对邮递物品的监管也应遵循“自用、合理数量”这一原则,只是由于快递物品的进出境是通过邮递渠道传送的,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大多数情况下是“见物不见人”,给海关判定其相应的“自用、合理数量”带来一定难度。为了使这一原则在邮递物品监管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使海关实际监管具有可操作性,我国海关在(海关于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及免税额的公告)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征税。免税限值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项所指的未向海关中报是指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的物品


属海关规定的自用物品,但数量超过合理数量,对超量部分不向海关申报的行为。本项的要点如下:一是携带的物品是个人自用物品的范围,二是对超过合理数量的部分未向海关申报。


在适用本项时应注意,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且不属于自用范围的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 因有关物品超出了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视为货物,应当按本《条例》关于进出境货物违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项的规定。


“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适用的例外是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即所有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列明的物品都应按照禁限物品进行管理,不能以自用合理数量作为能否放行的标准。因此,本项所指“物品",不包括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


本条第(三)项是关于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处罚条款。针对的是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未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限制进境物品包括(1)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品(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人民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见限量表)。限制出境物品包括(1)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国家货币(人民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 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本项适用要把握三个要点:


1.个人携带的物品是国家限制进出境且超过规定数量的。如果个人携带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没有超过规定的数量,或者携带的物品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都不能适用本项的规定。


2.未向海关申报, 根据海关规定,旅客申报应在申报台递交书面申请单,当事人未填写书面申报单或填写了而未在申报台递交给海关,或者走绿色通道,都属于未向海关申报。


3.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即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也未有逃避海关监管的客观行为。


本条第(四)项是关于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处罚条款。本项中所指的“物品”包括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和普通物品。


根据本条的规定,“未申报”与“申报不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未申报”是没有向海关申报, “申报不实”是向海关申报了,但申报的情况不真实。本项中的申报不实,是指行为人将运输、携带、邮寄的物品(包括自用物品和非自用物品),向海关申报时,在数量、品名、规格、价值上没有向海关如实申报。在适用本项时应注意,在当事人申报不实的物品中,经查验发现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应当按本《条例》关于进出境货物违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条第(五)项是关于未按照规定将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处罚条款。


我国海关根据国际惯例和海 关监管的实际情况, 确立了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监管制度。这是一项有别于正常进出境物品监管制度的特殊制度,旨在保证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监管的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下,为暂时进出境人员提供一种通关便利。所谓“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免税出境的物品”是指那些在正常情况下应当征税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核准由暂时进出境人员携带进境或出境后,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物品。


本项的规定只强调不按规定复带出境或复带入境的事实是否存在,只要这个事实存在,就构成本项规定的违规行为,并不考虑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个事实的发生。即当事人的任何解释都不影响海关对这个违规事实的认定,但可以视当事人的责任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对有证据证明确属被盗、遗失的,可以考虑选择予以教育不予处罚或予以警告。


本条第(六)项是关于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处罚条款。


与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相似的另一-类物品是过境人员携带的物品。过境人员是指那些持有有效过境签证( 与我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旅客,凭其有效护照)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运输工具,直接出境的旅客。其在法律上的特殊过境身份决定了海关对其监管适用的特殊制度。这些过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要为限(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理规定》,在进境时向海关主动申报,经海关批准过境的普通物品和暂时免税物品,在出境时必须原物复带出境,不得留在境内。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即构成本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本项强调的是过境人员将物品留在境内的,构成违规行为。如果不是过境人员将物品留在境内,而是由于被盗、丢失等过境人员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其物品无法复带出境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可以不予处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有关结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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