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客人在酒店摔倒受伤,要求酒店承担责任,酒店称是客人自己原因摔伤,但监控已经过了一个月无法查看,那么酒店需要承担责任吗?监控没了会带来什么后果?
一、案情简介
小金在欢迎光淋酒店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在一个风和日丽的周六,带着老婆孩子一起到酒店洗澡,洗浴完毕后来到酒店大厅吧台等着结账,想把酒店提供的拖鞋换掉穿自己的鞋,但是还没有走到换鞋的地方就不幸的在饮水机附近摔伤了。
摔伤后小金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后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此小金要求酒店赔偿损失近25万。双方对该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十余天后小金因此将酒店告上了法院。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酒店认为自己已经在大厅处放置了“注意台阶”“小心地滑”等安全提示性标牌,并且已经及时地将小金送往了医院救治,因此酒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对小金进行赔偿。
法院询问酒店是否有相应监控,但酒店称因与小金协商的时间超过了一个月,监控视频的保存期限仅为一个月,因此无法提供监控。
后法院认为,因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摔倒受伤是小金的主要过错,因此判决酒店承担60%的责任,对小金赔偿近15万的损失。
二、律师分析
首先,对于小金与酒店之间的法律关系。
酒店为小金提供洗澡服务,小金支付费用,二者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酒店应当为小金提供安全的服务,履行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作为住宿经营者,如果没有对客人的安全尽到自身的义务,则需要对客人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在本案中对小金的摔倒,没有采取相关的防滑措施,没有进行相应的安全警示或者没有在小金摔伤后及时救助,则可能会面临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其次,关于酒店无法提供监控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小金主张是酒店原因导致摔伤要求酒店承担责任,原则上需要小金来举出证据证明是酒店原因导致的小金受伤。但是因为监控属于酒店所掌控,如果酒店无法提供小金受伤时的监控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推定小金所称的“酒店原因导致受伤”的主张成立。
同时,因为酒店无法提供监控,也就难以证明在小金受伤时酒店已经采取了相应的防滑措施、安全提示等安全保障措施。
因此,酒店最终可能就会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导致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带来的责任承担。
三、律师建议
1、 对酒店内部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设置监控,以防事故发生时酒店无法自证,从而面临相关的责任承担。
2、 专人保管监控视频,由于酒店人员往往流动性较大,一旦发生纠纷,要寻找当时的监控视频若没有专人负责也会面临视频无法找到或者灭失等情形。
3、 如果发生监控损坏的情况,及时维修监控,这也是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之一。监控的正常运行,可以监测客人在酒店的安全情况,如果面临意外事件酒店可以通过监控,及时地掌握客人受伤情况,及时送医,增加客人安全得到保障的概率,也可以作为酒店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证据。
4、 延长监控的保管期限。很多酒店的监控保管期仅为一个月,但若发生纠纷,从事件发生之日到纠纷起诉之日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往往多于一个月,若保管期限太短,会导致酒店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提供存在劣势。
当然,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的监控无法提交都会导致责任承担,还需要考量具体的情形。
比如事故发生时至客人起诉时的时间过长,已经超过了酒店保存监控视频的合理期限。比如该酒店属于类似个体经营户的小型公司,证据保存能力和意识本就不强,以全面细化的公司架构去做要求并不现实。再比如专门负责保管监控视频的人员去世而相关设备因去世而处理的。
对于这些酒店并非故意删除或者隐瞒监控视频,而是确实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就难以要求酒店来承担监控灭失的不利后果。
最后,靠隐藏或删除监控视频的手段并不能真正的免除掉自己的责任,规范安全管理措施,对客人尽到自己的义务,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免责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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