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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经济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经济刑法中的变动)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集资罪、洗钱罪等10个金融犯罪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体现出与时俱进和合理调整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立场,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动金融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刑事立法举措。





涉证券期货类犯罪修订,促进行刑联动、精准打击犯罪


《修正案》与新《证券法》有机联动,形成打击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法律网,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欺诈发行证券罪】


增加证券种类、补充兜底表述,科学修正罪名;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呼应《证券法》修改,为打击新类型证券欺诈行为预留惩治空间。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新增“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情节,将本罪的法定刑提高,形成行刑递进惩罚体系;强化“少数关键”刑事责任,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明晰操纵行为的实质内涵和判断依据,进一步增强法条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与《证券法》有机衔接,将“虚假申报”、“蛊惑交易”和“抢帽子交易”等三种典型操纵行为纳入罪状表述,提高对操纵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将保荐、安全评价等中介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范围,敦促各方中介机构切实履行好金融市场“看门人”的职责;提高处罚力度,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提高相关人员违法犯罪成本。






修改骗取贷款罪入罪门槛,保护企业正常融资活动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修正案》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现实需要,将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修订为单一的实害犯,保护企业正常的融资经营活动,确保刑事制裁范围合理,依法慎重处理贷款类犯罪,提升民营企业保护水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完善非法集资类犯罪规定,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稳定


【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极大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打击该类犯罪是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重要工作之一,《修正案》对本罪的刑罚结构作出重大修改,加大对个人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以保证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有期徒刑15年,取消了罚金刑的金额限制,增加了司法机关对罚金刑的裁量范围;以立法的形式鼓励退赃挽损,回应社会需求,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将自洗钱列入洗钱罪,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


【洗钱罪】


将自洗钱入罪,改善我国反洗钱司法效果薄弱的局面,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制保障;将原洗钱罪条文中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修改为“跨境转移资产”,加强国际协助力度,全面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强化对洗钱罪的刑事打击效果。





素材提供:第二检察部(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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