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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待抵扣进项税额(融资租赁待抵扣进项税额多了怎么办)


前天我写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和融资租赁的会计分录处理。同时讲到:


在融资租赁时,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购入设备,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金,但其收入却是按租金分次实现的,所以导致前几年进项抵不完(持续经营的话,永远抵不完),大量资金被占用,该怎么办呢?


案例:租赁公司购入设备1170万元,取得170万元进项。然后租给工厂,租期四年,每年380万元租金。


年租金的销项=380÷1.17×17%=55万,进项是170万元


就单一业务来说,进项三年都抵不完。三年不交增值税,看起来便宜了?实际上吃亏,吃大亏。因为170万资金积压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可不是个小数目。这一问题如果不能解决的话,足以把融资租赁行业给“做死”。


怎么办呢?


合理的办法是让工厂提前把进项买,当然,前提是工厂愿意。


工厂的经营性质、特点与融资租赁公司不同,其进项很可能会快速被抵扣完毕,所以,如果工厂有巨大的销项存在,则工厂是愿意的。


作为回报,进行商谈时,融资租赁公司应为此在整体上给予一些优惠。


本例来说,假设,经双方约定,在租赁开始日,工厂一次性购回进项税金100万元,未来每年含税租金减少25万元。即先付100万买进项,四年租金降为每年355万元。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盘活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金占用。


工厂付款进度见下表,合计依然是380万×4=1,520万元。


付税金租金1租金2租金3租金4
100万335万335万335万335万

工厂看似提前支付了100万元,但由于取得了100万元的进项税发票,可以立即抵扣,少缴100万元增值税,所以也不会增加资金压力。


下面看看出租方会计分录。


采购设备支付1,170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万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税金)170万


贷 银行存款 1,170万


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1,520万元


贷 融资租赁资产1,000万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299万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221万


这个,与以前的处理是一样的。


为了提前收回100万元增值税,要向工厂提前开出租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万元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额=100万÷17%=588万元。


开出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金税率增值税合计
588万17%100688万

实际收到工厂100万元,冲减长期应收款100万元。因为提前开票、提前纳税,所以再确认销项税金100万元。


借 银行存款 100万


贷 长期应收款 100万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10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项) 100万


就这样了?这么简单?开了票不作收入?只处理税金?税务认不认?


一大堆疑问可能摆在面前,对于一些会计而言,这样的处理就像天都要垮下来一样。其实,我们认真分析,就会看清这样有没有风险。


首先,最关心的是,会不会被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可是坐牢的风险。


虚开发票指发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


这张发票开了688万元,却只收了100万,是不是与经济业务不符呢?


这个业务本身就是为融资租赁业务开的票。此发票对应的业务,就是只收100万元的销项税额,有合同为证,并且实际上也只是提前收到了销项税金,发票与业务是相符的,所以不算虚开。


有的会计可能还是担心未来与税务稽查或公安人员起争议,怕有理说不清。于是在签合同时约定,工厂首先付款688万,但实际上却默许其拖欠588万元,对方欠款,总不能说是虚开了吧。这样的确可以更彻底地解决虚开风险。但会导致企业所得税上要提前确认收入。实际上,只要约定提前开票、提前支付销项,就是与实际业务相符,不构成虚开。


现实的问题是,还是可能有会计或企业不敢这样处理。如果不敢的话,就只能把进项积压在手上了。竞争力肯定会大幅度下降。


基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的真实生,这个开票的实质不是虚开,最多只能质疑其“提前开票”。


其次,提前开票,算不算开票不符合规定,从而不能抵扣?


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以及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都有规定:先开发票,开票时确认收入


这样一来,问题就清楚了,先开票虽然是一种“提前”行为,但却导致了纳税义务同步提前,所以,开票时间与纳税义务确认时间就一致了,就不叫提前了。


这样看来,这不属于“提前开票”,进项可以抵扣。


第三,开了688万的发票,为什么不确认收入?


这一点比较简单。按《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租赁准则》,收入应该按实际租赁期确认收入,而不是按发票确认,所以,会计不确认收入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上,收到的100万元销项税金不是收入,所以税会无差异。


会办税的会计,不能仅仅因为增值税销售额与会计报表收入不致,就大惊小怪了。


现在,在税务的宣传攻势下,金三系统、纳税评估谈虎变色。但为了维持依法纳税的正轨,蓝老师认为,不论是会计还是税务人员,都必须认识到,不同口径收入的数具不同,是正常的。为了要把它们做成一样而乱做账、乱申报,才是真正的舞弊行为。


分析清楚了,就知道账怎么做了。


原则是:双方按资金收付,来处理长期应收应付款按合同来处理租金收入与成本按发票来处理增值税。学会这一点,才算真的入门了会计工作。


第一次收取租金355万,直接冲减长期应收款。


借 银行存款 355万


贷长期应收款355万


同时,按合同金额及利率计算融资收益的现值,假设经计算,年收益为34万元。(前天的公众号文章中,“340万”那个数字写错了,应为“34万”,多写个零。勘误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34万


贷 租赁收入34万


此时,还开不开发票呢?可以开,也可以不开,看双方约定。


如果不开票,说明从已开票金额中冲减,则没有其它会计处理。以后年度收款时,当已开票金额被冲完后,应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增加结转销项税的分录:借 待转销项税金 贷 销项税金。


如果开票,分录就是从待确转项税金中转入销项税金。相当于已开票部分留待以后确认。但注意开票总额不能超。


然后看看工厂的会计分录:


首先,按营改增前的模式,进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处理:


借 固定资产 1,000万


借 未实现融资费用 299万


借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金 221万


贷 长期应付款1,520万


支付100万进项税金时,取得对方开具的688万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当然是冲减长期应付款


借 长期应付款 100万


贷 银行存款 100万


此时业务实质是支付税金,虽然有588万元的发票金额,但对应的租赁行为尚未发生,会计上不能确认租赁费用。同理,所得税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融资租赁通过折旧方式扣除。


所以,会计只处理进项税金,这导致发票金额与会计分录不同。本来就该不同。专用发票经认证后,分录为: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进项)100万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金 100万


未来,支付首期税金355万元。


不论是否有发票,都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长期应付款。


借 长期应付款 355万


贷 银行存款 355万


同时确认融资费用。也不论是否有发票,都按自己计算的融资费用现值,结算财务费用。


借 财务费用 月度现值


贷 未实现融资费用 月度现值


增值税呢?取决于发票。如果出租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认证后,直接按上面的税金,转入进项税金,加做一笔分录即可: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金


如果没有发票,说明是冲减以前所开发票上的金额,则不需要处理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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