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上半章笔记回顾:
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第一章 总论(1/2)
上半章笔记有错误修改不了,这里更正一下,≥16周岁有经济收入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前言:本人所作笔记仅供参考!内容非常多,建议先收藏!
第三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上)
上篇预告第三节本来叫“经济仲裁与诉讼”,因为新教材有新增内容,所以再细分上下两篇。
考点一:经济仲裁
(一)原则
1、自愿原则
(1)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3)自愿和解或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纠纷一经裁定,不得就该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范围
1、可以仲裁:平等主体间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可仲裁:
(1)与人身关系有关的纠纷
(2)行政争议
3、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仲裁(适用《劳动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
1、三个要点
(1)时间: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
(2)方式::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书
(3)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具体的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有效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的作用:即有仲裁协议的不能诉讼。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即合同没有了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在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的处理:
A.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 应当继续审理。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与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 日内受理,不受理应书面通知。
2、仲裁庭
- 仲裁庭可以由 1 名仲裁员或 3 名仲裁员组成。
- 由 3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3、回避制度——回避决定
-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4、仲裁裁决
- 调解与和解的区别:达成调解后不可反悔;达成和解后撤回仲裁可反悔,和解后作出裁决不可反悔。
考点二:民事诉讼
(一)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3人以上单数审判人员。
(2)适用情形
(3)不得独审案件:
(背诵要点即可)重大影响、复杂、法律规定、其他不宜的。
2、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参与审理/服务的所有人员
(2)适用情形:与本案及涉案人员有关联关系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四)诉讼-审判程序
1、一审程序
2、二审程序
3、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1)适用:已生效的裁决或裁定,有误。
(2)情形:
①.本院院长认为有错,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认为有错,原则上上一级法院审理,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可原审法院审理。
(3)其他细节:
①.调解书生效6个月内可再审;
②.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原判决执行;决定再审时,可停止执行。
4、小额诉讼
(1)适用:
①.省级地区平均年工资50%以下涉案金额;
②.金额达上述平均工资50%-200%时,当事人可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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