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银行开户 >

税务2011年25号公告执行(2011年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解读)






“我公司2020年1月开给客户服务费发票19000元,客户已抵扣入账,同年8月支付17100元。现双方确认结算金额就已付款金额17100元,余款不支付给我们了。我们公司在要不回对方发票原件的情况下,能申请开负票吗?”


估计刚看完这位会员的描述,大家会觉得问题很简单,答案也很明确,那为什么还会选为本周的问答“详解”呢?


这道题的关键点其实不是红字发票怎么开,而是收不回的款项要如何处理。


在我看来,可以从3个思路考虑,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随着我一起往下看。



销售折让


客户支付了17100元,刚好是原价19000元的90%,剩余的10%不付了,且“我公司”也同意客户不付,一个很大的可能性就是“我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觉得理亏,所以同意客户少付10%。


“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这正是销售折让的定义。




发生了销售折让如何处理?


需要区分3种情况:


1. 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


那么,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即可。




2. 销售折让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


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3. 销售折让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在本案例中,1月开票,8月确认销售折让,由于这里未明确具体是什么性质的服务,我们姑且认为开票即为收入确认时点,那么属于第2种情形。




这种情况下,发票怎么处理?


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下,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这张信息表由谁填开?




需要区分4种情况:




在本案例中,“客户已抵扣入账”,属于第1种情形,应当由购买方(即客户)填开《信息表》,不填写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且可以部分红冲(即无需申请红冲全部金额19000元,只需申请红冲少付的部分1900元)。




因此,会员在描述问题时,有一个误区:“要不回对方发票原件”。


这里不是“要不回”,而是“不能要”,客户已经抵扣入账了,发票各联次已成为客户的记账凭证、抵扣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根本不需要退回




发生销售折让并开具红字专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1792.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7.55


贷:应收账款 1900




注:这里既然开的是专票,则默认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税率为6%;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局代开3%专票的情形。



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仅一字之差,财务处理却天壤之别。


我换个说法,大家就明白了:销售折扣 = 现金折扣




本案例中,双方同意免除合同金额10%的一个很大的可能性是因质量问题产生销售折让,但也有可能不存在质量问题,客户就是从1月拖到8月不付钱,那么“我公司”为了尽快收回款项,加速资金回笼,跟客户达成一致协议:“你明天就付钱,我少收你10%”,于是客户付了90%即17100元。这个可能性不是没有,那么,少收的10%就是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不需要考虑增值税,自然,也就不需要收回发票原件了。




发生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财务费用 1900


贷:应收账款 1900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的区别如下:





坏账损失


前面提到了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是不是自然就联想到了“商业折扣”,思路三还真不是商业折扣,而是作为坏账损失。




原因:给予商业折扣需在销售行为发生之前,本案例中的“折扣“明显是在销售行为发生之后,因此,不能作为商业折扣进行处理。




坏账的定义不就是“企业没办法收回或者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嘛,案例中“我公司”已经确认剩余的10%收不回来了,那不就是坏账咯。




会计处理:


1)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那么不需要事先计提坏账,发生坏账当期直接转销:


借:营业外支出——坏账损失 1900


贷:应收账款 1900




2) 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会计准则,则需要采用“备抵法”进行核算,即事先计提坏账准备,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坏账准备。


计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未执行金融资产新准则)或


信用减值损失(执行金融资产新准则)


贷:坏账准备




实际发生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注:具体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公司自行决定。一般可以选择:年末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




税务处理: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资料仅需留存备查,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



在本案例中,如将收不回的10%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亦不需要收回发票原件。


此外,由于这10%的款项逾期不足一年,且不属于上述第二十二条的第2-7种情形,那么会计上进行相应处理后,仅需要留存备查“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即可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总结:


对于企业收不回的款项,既然有3种处理方式,那么,哪一种对企业最有利呢?




以本文的会员问题为例,假设企业所得税为25%。


1. 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对方配合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情况下,增值税可以少交107.55元;


企业所得税可以少交1792.45*25% = 448.11元;


合计为企业节约555.66元




2. 作为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处理


对增值税没有影响;


企业所得税可以少交1900*25% = 475元;


可为企业节约475元。


注:如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现金折扣在会计上按可变对价处理,但税务上仍按财务费用处理,因此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准则,对此处的节税效果没有影响。




3. 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与作为销售折扣处理一致,可为企业节约475元。




结论:对于企业收不回的款项,能取得对方配合开具红字专票的情况尽量开具红字专票,优先以销售折让的方式处理;无法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下,再考虑以现金折扣或坏账损失的方式处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