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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税局李树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黄展涛)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06民初10182号


李秋松、谢兆冠、李树波:


本院受理原告陈喜明诉被告李秋松、谢兆冠、李树波、钟辉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06民初10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秋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喜明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谢兆冠、李树波、钟辉武对被告李秋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原告陈喜明负担100元,由被告李秋松、谢兆冠、李树波、钟辉武共同负担95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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