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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时点的案例(一段时间确认收入和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IPO案例】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13.1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申报材料:(1)在产品发出并经客户确认收到时,发行人根据送货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客户回签的送货单时确认收入;(2)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中约定:验收时效为3个工作日,验收方式包括外观检验、电性能检验;对于销售时已随货发放的芯片,若不良品率未超过备品比例时,发行人不再接受退货,对于超过备品比例部分,依然按正常方式处理。


请发行人说明:(1)电性能检验的具体方式,是否为实质性验收,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与发行人销售时随货发放备品相关的会计政策,“对于超过备品比例部分,依然按正常方式处理”的具体含义。


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发行人说明事项


(1)电性能检验的具体方式,是否为实质性验收,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电性能检验的具体方式,是否为实质性验收


公司产品为集成电路芯片,在具体使用中对主要电性能参数、可靠性等要求较高,需要通过专用设备对芯片进行检测。公司在与客户合作过程中,部分客户基于保障产品质量性能的考虑,商定在销售合同中加入电性能质量检验条款等内容。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公司所有芯片在对外销售前都会进行成品测试,并筛选出电性能参数不达标的产品,只有测试达标的芯片产品才能对外销售;另一方面下游经销客户大多不具备专业电性能检验的能力;因此,客户收货后通常仅对数量、规格等进行清点,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质量问题则会分析原因,并协商退换货等。即销售合同关于电性能检验的约定非为实质性验收条款,系下游客户出于交易习惯约定的兜底性保护。


二、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公司收入确认时点准确,符合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之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需考虑下列迹象:


①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②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④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⑤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019年度及以前,公司适用旧收入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之规定,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公司产品属标准化产品,所有产品在销售出货前都会经过成品测试环节,确保产品性能符合质量要求。公司将产品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即已取得产品的控制权,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安排主导对该产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故公司按照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业务实际。


(二)退换货情况


公司所有对外出售的产品都经检测合格。报告期各期退换货率整体较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客户主要分布于珠三角地区,产品销售主要通过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昊通速递有限公司、珠海市寅腾物流有限公司等快递公司进行承运,对主要客户会要求回签送货单(或销售清单);少量交易客户通过查询物流运送信息确认送货签收情况,主要原因系与主要客户日常合作程度较深、配合度高,而部分少量交易客户因交易额较少、配合意愿较低,导致无法完整获取所有回签的送货单(或销售清单)。报告期各期,已获取客户回签的送货单(或销售清单)金额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产品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报告期各期销售退换货率均较低。


(三)同行业收入确认政策


与同行业公司关于收入确认时点对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对比如下:




(2)与发行人销售时随货发放备品相关的会计政策,“对于超过备品比例部分,依然按正常方式处理”的具体含义。


公司在业务发展初期,考虑到可能因质量问题发生的退换货情况,为提升客户满意度,原计划在向客户销售产品时,随货发送采购量的0.25%-0.50%作为备品,该部分备品仍为公司存货,随货发出时不确认营业收入。若客户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实际出现质量问题而需要进行退换货的,则与公司沟通后可直接使用备品,此时公司相应减少备品存货;若销售产品在有效退货期(即自客户收货之日起10个月内)结束后,仍有备品尚未使用的,则由公司与客户协商,若客户选择购买超过备品比例部分,则由客户向公司下达订单,公司确认后作为正常销售处理,确认营业收入;若客户选择退回超过备品比例部分,则由客户返还给公司,公司收货后仍作为存货进行管理。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并未约定发行人必须随附备品,因此备品非履行合同的必须内容。由于备品属于合同较为细节的条款,尚未找到同行业的有关披露。


因公司产品品质可靠性较高,各期实际发生的退换货比率较低,报告期内,退换货与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85%、0.62%、0.44%以及0.65%;同时,报告期内,为便于存货日常管理,对于销售时随货发放备品相关的合同条款,交易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亦不涉及相关会计处理。


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


(1)核查程序申报会计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要销售合同,对合同内容进行检查分析;


2、访谈公司销售负责人,了解销售合同的签订流程、制定背景、主要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客户收货验收流程等;


3、查询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认定条件,并参考同行业公司关于收入确认依据、时点等实务操作情况;(


2)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电性能检验系客户出于交易习惯约定的兜底性保护条款,不属于实质性验收;发行人以物流信息显示被签收或收到回签的送货单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业务实际。


2、销售合同中约定“对于超过备品比例部分,依然按正常方式处理”系合作前期为提升客户满意度作出的约定,并未实际履行亦不涉及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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