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山西省自2020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同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太原市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
各市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确保降费率政策不折不扣如期实施。
要建立月调度工作机制,及时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切实做到企业降成本、市场增活力、个人得实惠。
阶段性降费率期间,各市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上调费率。
同时要抓住阶段性减免社保费、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利时机,加大扩面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