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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2008失业保险费率(2022年共有多少失业保险基金)

关键词:民事/劳动争议/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


裁判要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刘某入职郑州某中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工作为护林消防及林区相关服务工作。2017年7月因巡防队工作不利,群众多次投诉,郑州某中心决定取消刘某所对应的工作岗位,引入社会第三方公司进行服务,并将刘某转岗至林区服务岗位。同时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员工出具书面声明将社会保险费用转入员工工资账户,不用向社保机构缴纳。2018年5月刘某起未到单位上班。刘某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郑州某中心补缴200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8〕038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郑州某中心将社会保险费支付到了刘某个人账户,但郑州某中心存在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故支持刘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而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请求解决。


裁判结果


郑州某中心不服仲裁裁决,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改判驳回刘某全部仲裁请求,后二七区法院作出(2019)豫0103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郑劳人仲案字〔2018〕038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郑州某中心诉讼请求。郑州某中心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州某中心不需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1857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驳回郑州某中心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郑州某中心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判决郑州某中心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延伸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寄语


故奉劝用人单位在合法范围内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求职时要寻找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就职。言而总之,总而言之,缴纳社会保险利大于弊,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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