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013年,由黄晓明、邓超和佟大为主演的《中国合伙人》火遍了大江南北。该部电影的热映,也带火了“合伙人”这一概念。在商业实践中,不论创业时,设立的是个人合伙、合伙企业还是公司,我们都习惯将创业伙伴称为合伙人。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合伙人是个人合伙、合伙企业的设立主体,公司的设立者则谓之股东。也就是说,只有投资组成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创业者,才能称为合伙人。
抛开合伙人的生存土壤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探讨合伙人这一概念等同于空谈,不具有任何价值。而通晓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盈利性组织,自然也就掌握合伙人这一概念了。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一下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
02
个人合伙是自然人之间的合伙,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根据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比较松散,可以不起字号,也可以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甚至不需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也不强制要求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个人合伙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个人合伙的设立简单便捷,法律限制少,合伙人具有较高的自由度与自主性,对于家庭作坊等小型经济体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不可否认的是,该种组织形式也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并不适合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体。一起设立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多为具有一定信任基础的亲朋好友。一方面是碍于面子,另一方面法律意识又比较淡薄,合伙人不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与分歧,很难查清基础事实,确定各自的权、责、利。由于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个人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个人合伙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诉讼中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没有个人合伙作为防火墙,加大了合伙人涉诉的法律风险。
与个人合伙相比,合伙企业具有更严格的设立制度与更健全的运行机制。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成立,核名、工商登记与书面合伙协议三者缺一不可。合伙人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依法办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这就决定了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应由合伙人承担补充责任。由于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因此,在诉讼中,应以合伙企业为诉讼主体,这就有效隔离了合伙人的法律风险。
03
个人合伙具有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而合伙企业则更健全、更具组织性。在不同的合伙形式下,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着不一样的责任和义务。创业是一场战斗,面临着一系列的不确定性和挑战,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功亏一篑。因此,合伙人一定要在创业之初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契合自己的合伙形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