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个土地租赁合同,承租集体土地10亩左右,租赁期三年,年租金200万元。5月份,我们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200万元,村委会给我们开了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有当地财政部门的监制章)。
请问:这种收据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相关费用支出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国有,其间又可以细分为全民所有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组织对外出租的土地,其从本质上是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七)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免征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免征增值税是否意味着仍然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对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由此可见,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并非“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据。
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组织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所以,你公司与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组织签订“租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支付租金后,并不需要村委会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只需要取得有关财政票据,包括农村集体组织结算收款收据。
由于这种收款收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凭证,自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也允许作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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