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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

今日由检察官带您解读:

何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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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本条款是《刑法修正案》于1999年12月增加的一项指控。关于本罪的起诉标准,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八条:隐瞒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50万元以上;

(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提供;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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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解析

除上述备案标准外,还应注意构成本罪的一点,即是否存在逃避和对抗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隐匿或故意销毁行为。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谎报。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情况下,应如实提供,也就是说,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拒绝、隐匿、谎报这些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所以会计法中规定的隐匿上述材料的目的,应当成为评价某一隐匿行为是否能够进入刑事处罚领域的依据。因此,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需要先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检察官提醒

隐瞒、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检察官提醒经营者诚实合法经营,认真履行义务,不触及法律红线。

供稿|检察二部章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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