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符合减免条件,则仅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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