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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该如何处理?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加计抵减(税)额应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吧!

问:纳税人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加计抵减(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的政策

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对应的计算公式如下: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的政策

其中,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因此,不管是哪类纳税人,只要是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都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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