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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贷款能提前还款吗,中国银行贷款提前还款怎么操作




商业承兑汇票正焕发着勃勃生机,但是其同样风险不可小觑。但是对于商业交易而言,风险往往意味着利益,总不能因噎而废食。商业承兑汇票具有多方面的优势,这也正是其勃发之缘故。承兑例如,对于银行的利益而言,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权利和义务明确、可约期付款、可转让贴现等特点。银行办理票贷款据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投放信贷工具,可以大幅度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实现信贷资产的可进可退。而对于付款企业的利益而言,商业承兑汇票则具有结算功能、降低付款企业财务成本,获得资金融通功能以及美化付款企业财务指标等作用。而对于收款企业的利益而言,收到商业承兑汇票,等于提前收到合同款,可以获得融资机会。




当然,商业承兑汇票违约的风险也是随时存在的,商业承兑汇票毕竟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完全基于企业信用,风险极大,对于实力不济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提前汇票,需要十分的谨慎。而且,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必须有极强的诚信意识,一旦失信,同样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因而,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讲,商业承兑汇票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大幅度降低成本;使用不当,将使企业陷入深渊。在此,笔者借助于一则司法判例,通过对司法判决的研读,探讨商业承兑汇票违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该如何救济,笔者认为本案都会给我们不少的启示。




(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涉及票据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原因关系系当事人间授受票据的原因)、资金关系系指当事人间在资金供给或资金补偿方面的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系当事人间有了原因关系之后,在发出票据之前,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操作款地等票据内容及票据授受行为订立的合同)和票据关系系当事人间基于票据行能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属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一般民法上的法律关系。在分析具体案件时,要具体区分前述四种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接下来,(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书总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三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有关文峰公司出具汇票的意思表示不仅对文峰公司出票及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等问题作出了票据预约关系范畴的约定,也对文峰公司加入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债务关系、与澳中公司一起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承担债务问题作出了原因关系范畴的约定。因此,根据调解协议怎么,文峰公司在票据预约关系层面有出票和交付票据的义务,在原因关系层面有就6000万元的债务承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清偿的义务文峰公司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履行了其票据预约关系层面的义务,而对于其债务承担义务,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案涉汇票,其并中国银行未实际履行,中建三局一公司申请法院对文峰公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2017)最高法执复68号执行裁定书进一步论述道:文峰公司既是案涉汇票的付款人,亦是出票人,当票据未获付款时,可能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后果吗是中建三局一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可向作为出票人的文峰公司行使追索权。但是,该追索权是否确定产生以及应如何行使,在未经诉讼等实体处理程序确认前,执行程序无权认定,当事人亦不得要求执行法院据此直接执行






此外,这个案件给予我们很大的启示在于,其实这也符合票据的基本法理。出票完成不代表消灭了产生票据的票据原因关系,如票据最终未能兑付,直接前后手之间仍可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主张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票据的直接前后手而言,当事人有两项权利可以主张:一为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一为票据基础(原因)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权利。但主张票据权利时,票据义务人可主张基础关系予以抗辩。这两种请求权基础实际上还款也意味着权利人的两条救济途径,虽然是殊途同归,但是不同的情形,不同的选择,需要不同的证据,不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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