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及图”商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驳回复审
“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38722100号“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2537号
申请人: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22100号“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决定认为,根驳回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查询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标志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完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已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图形”,该图形在第42类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整体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显著性,可以作评审为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不应被驳回。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驳回:申请人第19743905号图形注册商标档案;天眼查官网对申请人和天眼查软件的介绍怎么;天眼查在评审天眼查询查官网使用和宣传怎么的下载页;天眼查软件下载在媒体网站的下载页;天眼查软件介绍手册;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发结果布合同;申请人获得荣结束誉证书等。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2类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案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提出申辩意见如下:“查公司 查老分板 查关系”与申请人的产品同时持续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的唯一的对应联系。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结果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文字并非约定俗成的用语或为广告用语,是申请人为其公司产品量身打造出的特有词汇。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指定使用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恳请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查公司 查老板 查关系”,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2类无形资产商标评估等全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分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案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复审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复审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结束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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