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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委外加工加计扣除政策(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雁言税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政策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增加劳务派遣和股权激励相关内容,细化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调整加速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的归集方法。


1.办公室负责科技数据采集的可以算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辅助人员吗,如果不能请说明哪一类人员才算是研发活动的辅助人员?


答:不可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人员特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2.企业的研发房屋折旧可以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不可以。


3.研发仪器设备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还可以再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并举例说明。


答:97号公告明确加委托速折旧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则为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40号公告明确,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举例来讲:


①果果电工电表制造企业与2020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8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规费用定的最低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果果公司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为6年。问2021年该设备加计扣除金额为多少。


【分析】2021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800/8/=10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为:800/6=15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在“仪器、设备折旧费”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就150万(150*100%)进行加计扣除。


②果果电工电表制造企业与2020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800万元,会计处理按4年折旧,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果果公司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为6年。问2021年该设备加计扣除金额为多少。


【分析】2021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800/4=200(万元),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为:800/6=150(万元),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在“仪器、设备折旧费”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可就150万(150*100%)进行加计扣除。


5.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500万以内的设备、器具,用于研发活动,企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情况下,其折旧费用可否享受研发费加工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举例说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情况下,其折旧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举例:某制造业企业2020年12月新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加工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21年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00万元。若该设备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规加计定,则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设备折旧费”4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4扣除00100%=400(万元)。


6.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并举例说明。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该限额的计算: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简易计算方法如下: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 Y)10%,即X=Y10%/(1-10%)。


举例来说:某制造企业2020年进行了两项研发活动RD1和RD2,RD1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5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20万元,RD2共发生研发费用2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0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问项目RD1、RD2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多少?


【分析】RD1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50-20)10%/(1-10%)=14.44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则RD1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44.44万元(150-20 14.44)。RD2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00-10)10%/(1-10%)=21.研发11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10万元,则RD2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200万元。该企业2020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344.44万元(144.44 200)。


7.请问专家咨询费和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在其他费用当中扣除吗费用,比例是多少,这些费用加计扣除时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采用正列举方式,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因此,专家咨询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可以在其他费用当中扣除。但是,该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同时,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养、补充医疗保险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加计内(福利费为工资薪金总额14%,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分别为5%),实际发生额超过税法规定限额,会以限额进行加计扣除。


8.哪些特殊收入应当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如果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境外用按零计算。


9.我企业研发材料投入和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销售不在同一年度,请问对于这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有什么特别规定;如果当年销售对于材料费用发生额不够冲减研发费用,该如何处理?


答: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委外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10.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费用的,按净额法处理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并举例说明。


答:按照总局2015年97号公告,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2017年5月,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原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总额法的基础上新增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净额法产生了税会差异。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委托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但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比如,某非制造业企业2021年发生研发支出3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会计上的研发费用为250万元,未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87.5万元(250*75%)。委外


11.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12.委外研发是如何进行加计扣除的,请简述相关注意点。


答:根据97境外号公告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委托境外机构和个人如何加计扣除?


答: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政策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且上述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境外个人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可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限额的基数是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而不是境内实际发生可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境内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另一部分为委托境内研发可加计扣除研发费,需要分步计算。


案例:


果果企业为石墨烯节能灯制造企业,2021年度共有3项研发项目RD1、RD2和RD3,其中,RD1项目为自主研发项目,RD2项目委托境内科研所研发,RD3项目委托境外机构研发。RD1专利共计支出200万元,假设RD1费用化,其中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为165万元,支付RD2项目委托境内某科研所研发,支付研发费用50万元,最终项目研发失败。支付RD3项目委托研发费用280万元。问委托境外机构当年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金额为多少。


【分析】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280*80%=224(万元),


计入委托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计算:(165 50*80%)*2/3≈136.67(万元)万元,取136.67万元。




因此,委托境外税前扣除研发费用金额合计=280 136.67扣除*100%≈416.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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