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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工资基数(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扣除标准)

工资基数怎么算?


节假日加个人所得税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基数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个人础上再除纳税以8小时。


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工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个人所得税=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纳税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捐赠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标准: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捐赠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个人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调整前: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标准1天


调整后: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调整前:251天4季=62.8天/季


调整后: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扣除调整前:251天12月=20.92天/月


调整后:250天12月=20.83天/月


一、“新算法扣除”最大的亮点是提出了“计薪天数”这个概念。“计薪天数”承担起薪酬计算基准天数的重任,从此结束了20.92天既是月均工作天数又是计薪天数的历史。


四、综上,HR的薪酬和考勤制度在数据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工作日”的基础上根据“计薪天数”确定的日工资标准来计算薪酬,使HR的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基数“新算法”的实用性由此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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