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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游戏2016(代理)


2016年11月28日,地瓜公司(甲方)与拟酷公司(乙方)签订《游戏代理发行协议》,约定:乙方从甲方处获得有关特定网络游戏软件的特定语言版本的运营及推广的独占许可。在合作期游戏间内,乙方根据实际需求有权提出修改部分游戏数值或内容的建议,乙方与甲方沟通后根据双方沟通结果决定是否修改。如遇确需修改而甲方不同意的情形,甲方须给出恰当理由并给出2016对应的产品优化的解决措施。


合同履行过程中,拟酷公司称拟酷公司对游戏所提修改意见,地瓜公司应尊重并完成,如有不同意见应提供解决方案,地瓜公司对拟酷公司提出的修改要求从未提出过任何意见,但却一直未能如期完成并交付最终可供内测使用的版本,地瓜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于是向地瓜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函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涉代理案《游戏代理发行协议》签订前,地瓜公司已完成涉案游戏的开发,地瓜公司于2016年120161月16日和25日两次向拟酷公司发送了游戏的内测版本后,双方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了《游戏代理发行协议》。拟酷公司经内部员工对游戏测试后向代理地瓜公司提出了游戏体验方面及系统使用方面的意见,并提出了调整和优化意见;地瓜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先后7次发送了游戏的修改优化版本,2次发送了审核包。因拟酷公司一直未认可地瓜公司提交的版本,涉案游戏未上线导入用户进行测试。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地瓜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约交付符合修改要求的游戏版本


本案中,涉案游戏是地瓜公司已完成开发的游戏,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地瓜公司已两次发送内测版本给拟酷公司,拟酷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即应当对游戏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发行的影响等问题作出综合判断,拟酷公司作为代理发行方,其对游戏所游戏提修改意见应主要围绕游戏运营的需要进行改进,所提修改意见亦应当客观、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可见,游戏的开发和游戏的发行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在游戏的发行阶段要求“开发”显然不构成合理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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