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20年2月6日入职东莞某美速递公司,根据安排,在公司位于广州市公司注册南沙区的南沙中深圳转仓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2月6日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如何,李某的工作东莞地点是公司,公司有权安排李某在某美速递公司关怎么联、下属机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等情况公司,有权对李某进行岗位调整东莞等。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变更,虽改然某美速递公司主张其拥有自主用工管理权,有权按《劳动合同办理》约定安排或地址调整公司李某工作地点,但该调岗行为导致李某劳动地点发生重大变更,该变更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变更工作地点会对李某履行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影响,某美速递公司并未对此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地址,搬去例如怎么提变更供交通车辆、调整通勤时间、提供宿舍居住或给予相关补贴等。改某美速递公司应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地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某美速递公司主张搬去李某不到新岗位上班属于自动离职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表示,企业随意异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会如何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异深圳公司注册地调岗时,应当从适当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出发,平衡考量企业注册经营利益以及对劳动者家庭生活及社会产生的注册影响,而不办理应随意进行变更或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