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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其它区二级建筑资质资质办理(合肥施工资质办理条件)

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服〔202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行为,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建筑业企合肥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建筑四条等规定,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部分第(十三)条、第四部分第(二十七)条等要求,对申请变更企业运用信息系统即时开展动态检查工作。现将市级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级区域内企业资质变更


(一)简单变更


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的:


1.省级核发的资二级质证书(委托下放事项)变更


(1)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企业章程(可提交书面承诺)原件扫描件等在系统办理。


(2)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同时还在该系统上进行“基本信息”变更操作。


2.市级核发的资质证书变更


(1)按简单其它区变更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在资质系统办理。


(2)登录“合肥工程建设云”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企业涉及法人变更,除按上述“简单变更”办理外,还需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涉及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


①建办理造师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要求,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对应资质类别配齐相关专业和数量的注册建造师。


②对应资质类别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工施工程技术管理经历和专业职称”方面进行检查。


(三)企业注册地变更


1.同一县(市)、区、开发区内变更的


建筑业企业注册资质地在合肥市,且企业申请在同一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建筑内注册地址变更时,按上述“简单变更”提交材料即可。


2.跨县(市)、区、开发区变更的


(1)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址在市区、开施工发区迁出的,按上述“简单变更”提交材料即可。


(2)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迁出的,除按上述“简单变更”提交材料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需征询原注册地城乡建设部门的签章同意迁出。


3.跨地市变更(迁入合肥市)的


企业注册地址由外地市变更至合肥市的,除按上述“简单变更”办理外,还需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涉及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


①建造师是否满足《建筑业二级企业资质标准》等要求,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对应资质类别配齐相关专业和数量的注册建造师。


②对应资质类别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③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是否有申报前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书面承诺备查)。


(2)除条件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经历和专业职称”、企业业绩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对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是否有申报前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书面承诺备查)。


4.跨地市变更(迁出合肥)的


企业注册地址由合肥市变更至外地市的建筑业企业,除按简单变更提交材料外,还需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注册人员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对应资质类别配齐相关专业和数量的注册建造师,并为注册人员缴纳社保(需网上核查)。


(2)对应资质类别配备的工程师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资质跨省变更


对于外省变更至(迁入)合肥市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合肥20号)等文件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经动态检查,主要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核定。


三、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凡在一个月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同时进行地址、企业名称变更)连续发生2次变更的、或一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同时进行地址、企业名称变更)累其它区计3次及以上的,视情将其列入“异常企业名录”,对异常、频繁变更企业及人员进行网上公示。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0日市城建局窗口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服务窗口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服〔2020〕7号)同时废止。


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其变更事宜,仍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审〔2021〕39号)文件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窗口


                                                       条件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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