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0月30日)
划重点!
从11月1日起
为规范个人二标准手房转让相关税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核定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房产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深核定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房住不炒”要求,按照有利于“便民办税、为民房产减负东莞”、有利于优化征收营商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税率,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土地使用税告》对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东莞征收率进行调整,以与全省其他主要城市统一执行标准,保持税负一致。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税率。
(二)标准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土地使用税征收率调整为5%。
(三)明确《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东征收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三、《公告》生东莞市效时间
本公东莞市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