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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借款费用税收筹划(业务招待费税务筹划)



【基本事实】


【存在问题】


股东借款50万元在2015筹划年12月31日借款没有归还,存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财业务政部国家税务税收筹划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借款资者个招待费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费用》(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业务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筹划)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费用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企业所得税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收筹划税。


【筹划方案】


建议A公司、股东个人、B公司共同签署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A公司欠税务B公司的款项招待费由股东个人偿付。协议签署并经各方签字、盖章后,A公司将该协议作为附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B公司 500,000.00


贷:其他应收企业所得税款——股东个税务人 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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