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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撤销(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变更办税人员)


原告刘军诉称,20网上申报17年2月25日,陈佳(化名)隐瞒自己真实姓税务局名并利用第三人办税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其商谈申报结婚事宜,原告为此给付彩礼9.8万元。同年2月申报28日,陈佳使用张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江苏。2017年3月28日陈佳无故离家出走,刘军怀疑网上申报被骗婚,遂变更向派出所报案,后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判决陈佳犯诈骗罪。2018年9月5日,刘军以陈佳骗婚为由向被告六合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被告未予以撤销江苏。


被告六合区民政局辩电子称,系统在登记过程中,对税务局变更撤销原告双方提供的材料只办税是进行形式审撤销查,对于办件当事人只能目测,对于证件也只能核对身份证与户口簿是否一致,还不能做到鉴别真假。原告要求撤销结婚登记,与法律规定不符,该民政局遂以“撤销婚姻登记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受胁国税迫的情形,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为由,未予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人员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人员、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电子;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系统。上述规定,既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当国税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自主,同时也表明结婚登记机关确认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仍需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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