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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代办栖霞区(栖霞区个体工商户办理地址)

有人以我的名义登办理记设立公司,我成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该怎么办?


2015年7月24日,广利公司全体股东委托代理人宋寰宇向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栖霞分局申请广利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交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资料,其中孙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执行董事,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及股东决议等资工商户料中均工商户有“孙某”的签字。后公司设办理立登记经审查通过,宋寰宇作为代理人领取了广利公司的营业执照。三年后的一天,孙某偶然发现其被广利公司登记个体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且该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严重影响到他办理银行贷款及信誉。



作为被冒名人,孙某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有问题,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对广利公司的设立登记,被拒绝。随后,孙某向人民法院代办提起诉讼要求工商行政机关撤销公司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代理人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形式审查,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无不当;即使签字不是本人所签地址,但考虑到工商注册中允许他人代办,签名并不足以证明公司设立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非本人所签也工商注册不能证明设立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遂驳回孙某起诉。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登记资料中涉及孙某的签字非栖霞区本人所签,可以证明登记资料系虚假资料;且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孙文并不知情,也无证明证明公司成立后孙某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应当撤销广利公司登记行为。但公司撤销登记将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灭失,因此仅应对涉个体及孙代办文的登记予以撤销。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公司设立登记中关于孙文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的登记。


近年来,冒名行为层出不穷。冒名借款、冒名向银行贷款,其中“被法人”“被老板”更是频频发生,一方面早期的登记制度审核不严,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共享不成熟,造成冒名容易,核查困难。如今随着国家信息公示制度日渐成熟完善,公司信息查询日益便捷,多数人已经更够非常熟练查找与自己有关的公开信息。


目前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过程,还是以形式审查为主,也就是说提交的注册资料只要符合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则许可设立公司;但是该条例中同时规定:如提交的材料虚假、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妥,在此基础上,行政机关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条例对公司进行后续处理。


▶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工商注册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上述判决及意见对发生此类事件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如果在你身上发生这种情况,不论是否栖霞区影响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均要积极处理,以地址免给正常工作和生活带来困扰和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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