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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会议记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活动记录会议内容)

依法保障会议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





3月31日,《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原《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以来,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道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和行业领域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条例立法背景已发生较安全大变化,运输企业部分现行制度设计和具体条款与“放管服”要求不相适应、与上位法的部分规定不相符合、与“互联网+道路运输”发展理念有脱节、与人民群众需求和行业发展要求不相匹配许可证的问题逐渐凸显,已难以保障和引领全省道安全路运输业发展。此外,条例中缺少出租车管理相关内容,无法就出租车行业发展记录作出引导规范。为更好适应道路运输业改革发展运输企业与转型升级要求,亟须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和平在作《关于〈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指出,2021年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印发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同时,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调研组,赴临夏州开展记录内容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条例修订草案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证。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认真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二次审议稿。




常委许可证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时认内容为,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依据国务院的道道路运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活动省道路运输发展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做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符合经营上位法精神,适应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需要,道路也与国家现行政策相衔接,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通过的修订条例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平台货运分别纳入道路客运、道路货运经营范围,增加了网络预约车辆信息安全管理的内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或者托运人、驾驶人员等信息安全,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预活动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平台货道路运输运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经营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通过的修订条例还对道路运输站(场)的经营要求进行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道路违禁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的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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