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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太仓工商网(苏州太仓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仓市环境保护局于3月10日在江苏法制报刊登公告,寻找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对人——吴国庆,监督管理请吴国庆看到公告后,速速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公告全文如下:


太仓市环境保护局


履行行政处罚苏州催告书送达公告


太环罚催送告管理局﹝2017﹞002号


吴国庆:我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你送达了太仓市环境保工商护局行政处罚决定太仓书[太环行罚字﹝2016﹞第77号]。网你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太仓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未监督缴纳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及滞纳金苏州50000元整,共计人民币100000元整汇入太仓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市工行营业监督部,帐工商号:110网2024009000121073。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将监督管理本催告书送达你处,依市场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我局向你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处罚的,我市场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仓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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