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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包括哪些)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哪些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审计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的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



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方案进行表决,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主要针对无法联络上的特定债权人和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社会公众)。通知与公告是公司减资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04条)。




需要注意的是,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告方式和次数可能有具体要求,在办理之前需要与主管工商机关进行沟通,按照其要求办理。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虽然注册资本的增减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资本的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但是,基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应当聘请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减少注册资本涉及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后,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综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信息公开部分查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资(变更注册资本情形之一)所需准备的材料如下(“原件”系指“公司加盖公章”):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内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及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来源: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哪些限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16日公开披露“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减资的公告”(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公告编号:2012-039)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章纸业”)注册资本减少2188.16万美元,具体情况如下:




天章纸业的投资总额18,129万美元不变,注册资本由原9146万美元减少2,188.16万美元,其中:股份公司减资1,115.96万美元,兖州市金太阳投资有限公司减资525.16万美元;美国金瑞集团公司减资547.04万美元。




本次减资事宜完成后,天章纸业注册资本将变更为6,957.84万美元,其中:股份公司出资5218.38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百安国际有限公司出资1,739.4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




在天章纸业减资时,按照201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的净资产,股份公司按照其占注册资本的69.26%的股权,享有天章纸业净资产的69.26%的份额;百安国际有限公司按照其占注册资本的19.02%的股权,享有天章纸业净资产的19.02%的份额;兖州市金太阳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其占注册资本的5.74%的股权,享有天章纸业净资产的5.74%的份额;美国金瑞集团公司按照其占注册资本的5.98%的股权,享有天章纸业净资产的5.98%的份额。



兖州天章纸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为:公司出资6,334.3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9.26%;兖州市金太阳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25.1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74%;美国金瑞集团公司出资547.0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98%;百安国际有限公司出资1,739.46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9.02%。




天章纸业注册地址:兖州市西关大街66号;投资总额:18,129万美元;注册资本:9,146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李洪信;注册号:37080040000137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白卡纸、烟卡纸等包装用纸及纸板;双面胶版纸、彩色打印纸、低定量涂布纸、铜版纸等高档信息用纸”;成立日期:2000年12月26日;公司财务情况:截止2012年6月30日,资产总额为283,576.59万元,负债总额为204,589.75万元,净资产为78,986.84万元,2012年上半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2,735.48万元,净利润-6,948.88万元。



此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减资是依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是公司业务整合的一部分,本次子公司减资事宜完成后,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重大影响。



来源:《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2-23页:第一节“五、历次股权变更”之“(八)有限公司无形资产出资补正”)




2011年 11 月,公司股东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出具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热电厂水处理控制系统”对公司进行增资,并以该非专利技术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11 月 15 日的评估价值 500 万元作为出资金额。




此次股东用作增资的非专利技术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职务成果的问题。由于投入该项非专利技术的股东付宏实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股东李喜钢为公司董事,李皎峰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该项技术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大相关性,因此存在该项技术被认定为上述股东在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成果,其权属属于公司造成出资不实的风险。因此,为彻底规范公司的历史出资,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述股东决定以现金形式对该无形资产出资进行置换补正,在法律程序上采用了先减资后增资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1、2012年 6 月 8 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900 万元减少至 400 万元,共减资 500 万元,减资部分均为股东的知识产权出资部分,其中减少付宏实知识产权出资336.93 万元,减少李喜钢知识产权出资 128.07 万元,减少李皎峰知识产权出资 35 万元。同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前述涉及减资的股东以等额的货币增加注册资本 500 万元,其中付宏实以货币增资 336.93 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增资128.07 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增资 35 万元。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2012 年 6 月 8 日,北京百特会计师事务所就前述减资及增资事宜出具了“京百特验字(2012)R004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专项,截至 2012 年 6 月 8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付宏实、李喜钢、李皎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股东付宏实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36.93万元,李喜钢以货币出资人民币128.07万元,李皎峰以货币出资人民币35万元。




3、2012 年 6 月 13 日,有限公司就此次减资事宜在《北京晨报》上进行了公告。




4、2012 年 6 月 13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有限公司上述变更事宜换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900万元,实收资本为 900 万元。




根据 2013 年 6 月该非专利技术的相关出资人出具的《确认函》,减资完成后,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付宏实、李喜钢和李皎峰均同意将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享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来源:《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北京恒信启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第15-16、20页:“五、股份公司的股本以及演变”之 “2、有限公司缴付第二期出资及第一次变更住所及注册号”、“6、有限公司第二次变更注册资本”及“8、有限公司第三次变更注册资本”)



2007年2月27日,有限公司(指“北京恒信启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恒信启华”前身,下同)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如下事项:(公司1)将公司住所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中关村软件审计园孵化器2号楼2243号”;(2)增加实收资本65.28万元,全部以知识产权出资,其中王福民出资26.112万元,王鸥出资19.584万元,夏敬东出资19.584万元。此次出资是以王福民、王鸥、夏敬东三人共同拥有的“点检管理软件系统技术”非专利技术作价入资, 此非专利技术已由北京紫恒星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4月22日出具的紫评报字[2006]第452号评估报告予以估值65.28万元。2006年4月29日,王福民、王鸥、夏敬东与有限公司签订了财产转移协议书,将“点检管理软件系统技术”非专利技术按估值65.28万元全部转移到有限公司的财产内。 有限公司已聘请北京紫恒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紫会专审字(2007)第025号《财产转移专项审计报告》,审验确认“点检管理软件系统技术”产权已转移到有限公司。经北京紫恒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紫会验字(2007)第046号《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5月31日止,有限公司已收到上述65.28万元知识产权出资。有限公司已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承办律师(东易律师)核查认为: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在恒信启华有限公司成立前均任职于北京华瑞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特)。华瑞特主要从事中海油资产管理系统的实施服务,不涉及点检设备及其软件的开发应用。“点检管理软件系统技术”主要应用于为点检设备提供软件服务,与华瑞特的业务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情形。恒信启华成立后,不存在华瑞特就“点检管理软件系统技术”向王福民、王鸥、夏敬东或者恒信启华主张权利、提起诉讼的纠纷情形。




此外,三人已签署《关于出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说明》,承诺用于出资的“点检管理软件系统技术”为三人自主开发,并非利用其他单位的资源或履行工作任务所产生的职务成果,亦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今后由于出资资产的权利瑕疵造成北京恒信启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任何损失,由王福民、王鸥、夏敬东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技术不属于王福民、王鸥、夏敬东三人在华瑞特期间的职务技术成果,目前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并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



2012年5月8日,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 会议同意: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65.28万元增加至1005万元,增加的739.72万元分两期缴付。首期以原股东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共同拥有的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入资185万元,其中王福民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4万元;王鸥以非专利技术出资55.5万元;夏敬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55.5万元。 第二期需缴付出资554.72万元,其中,原股东王福民待缴货币221.888万元;原股东王鸥待缴货币166.416万元;原股东夏敬东待缴货币166.416万元,以上待缴出资均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入齐。




此次王福民、王鸥、夏专项敬东投入的非专利技术“企业项目管理与全面预算管控技术”已经北京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东评字【2012】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确认,其评估值为300万元;王福民、王鸥、夏敬东已于2012年5月14日与有限公司签订了财产转移协议,将上述知识产权转移至有限公司;根据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东鼎字【2012】第05-233号《专项审计报告》,有限公司已将该非专利技术之所有权于2012年5月14日计入企业账面,其中185万元计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115万元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有限公司已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9月21日, 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 会议同意: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1005万元减少至820万元,其中,王福民减少实缴知识产权出资74万元;王鸥减少实缴知识产权出资55.5万元;夏敬东减少实缴知识产权出资55.5万元。




有限公司已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就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5 万元减少至 820 万元的情况进行公告。




2012年11月8日,北京东审鼎立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东鼎字【2012】第05-465号《验资报告》,对有限公司减少出资事项予以验证。有限公司已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作者:李红(创建时间:2014年03月25日)




来源:以商会友商友圈“新三板之无形资产出资瑕疵案例精讲”(为统一格式和避免重复,有删减,敬请作者谅解)




背景资料:




1、A蚕业公司成立已满二年,拟申请新三板挂牌。




2、A蚕业公出具司股东3人都曾以非专利技术(蚕业加工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70%,目前尚未减资。




3、A蚕业公司股东3个自然人,其中2个是亲属(是夫妻,颜某和张某)各持有45%;另外一个王某持有10%。




4、另外一个持有10%股权的自然人王某,减资系代持其他人股份。




5、A蚕业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仅有执行董事、经理、监事,颜某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任监事。




6、A蚕业公司股东之一颜某还投资设立一个蚕业公司(B蚕业公司),是该B蚕业公司的控股股东。




7、A蚕业公司自己有出纳,外聘会计作账。




8、最近两件,A蚕业公司以公司副总方总的个人银行卡进行减资采购农民桑包括蚕丝的货款结算。




9、最近两年,A蚕业公司各股东都曾向公司拆借款项,且没有协议,没有利息。




10、A蚕业公司某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希望获得员工股权激励,未果后离开了公司。



第一:何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签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未进行约定,则单位为专利申请人。




特殊情形:(一)对利用法人报告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第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构成职务发明,一般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研发人的基本情况:即颜某作为相关技术的研发人需具有进行研发的背景及能力,一般从研发人的学历背景、长期在该行业从事工作的背景等进行论证。




(2)研发时间:颜某具有合理的研发时间,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或业余的研发时间,在原单位或现单位期间研发的,应着重关注,因为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3)研发过程:如果技术的产生依赖于一定的设备或设施,需确认颜某是否具有合理的技术研发设备、设施,是否借用了原任职单位或现任单位的物质条件。




(4)技术成果:确认是否产生了技术成果(如专利、报告著作权、鉴定证书等),该技术成果的权利人是否为颜某。




(5)关注使用情况:即颜某在以技术出资前,是否将技术许可他人使用,出资后,公司是否享有独占、排他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第三:若是职务发明创造构成出资瑕疵,新三板挂牌解决思路是什么?




针对颜某的无形资产出资存在职务发明问题,构成的出资瑕疵。




解决方式有以下三种:




(1)进行出资置换。




出资置换,即颜某需要用等价的其他资产置换出原来已经投入A蚕业公司的非专利技术。该方式常用于解决出资资产存在无法解决的权属瑕疵问题。用于置换的其他资产通常为现金。




出资置换的实质为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东原来投入公司的瑕疵资产划出公司,然后原股东用价值相同的其他资产对公司增资,其中包含减资和增资两道程序。




(2)购买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




此种方式有两种情形:




①该非专利技术属于其他单位。此种情况,需要颜某出资向该非专利技术的所有单位购买,以解决权属问题。




②该专利技术属于A蚕业公司。此种情况,需要颜某想A蚕业公司出资购买该非专利技术。或者,以相当于该非专利技术价值的现金补足出资,认定为以现金出资。




如果原来出资的无形资产根本无效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3)进行减资。




此处的减资分为两种:




① 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即,将股东颜某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剔除出公司资产,颜某的出资额按其提供的其他资产的价值确定,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发生改变。




② 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减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保持不变。即,剔除颜某的非专利技术出资,但不减少其占公司出资额的比例。该办法的实质是由其他股东共同承担颜某出资瑕疵的责任。因涉及其他重大股东利益执行难度较大。




第四:如果不是职务发明创造,则不构成对新三板挂牌的障碍。




扩展:如果颜某主张该非专利技术不是职务发明,该如何论证?




如果论证非专利技术为非职务发明一般有以下思路:




(1)该技术发明于公司成立前,前单位确认该发明不是职务发明;或有明确书面证据(论文、文章等)证明大部分成果在公司成立前已经由出资人研究完成。




(2)出资人委托第三方研发技术,并明确技术所有权归出资人所有。




(3)若是出资人在发行人工作期间研发的技术,则证明:




①出资人的学历、经验和能力足以自行研发该非专利技术。




②出资人研发该技术的原始资料。




③用于出资的技术与公司经营业务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占用公司的任何资源研发,公司没有经营相关业务也无技术研发可以利用的资源。




④出资人研发的技术与其在公司的本职工作无关,未利用公司物质条件及工作时间研发该项技术。包括




⑤公司之前的研发团队成员就该项技术发表声明,未参与该项技术研发。




⑥技术权威机构对该非专利技术进行分析研究,认定该非专利技术具有个人在一定时间内自行研发的可行性。




⑦出资前公司未使用该技术,公司财务账面上未出现该技术。




⑧出资人出具承诺,声明其研发该非专利技术未占用公司资源及工作时间,也未使用公司设备,不属于公司职务发明,且未侵犯其他方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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